湖北省艾滋病防治暂行办法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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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2日06:41 荆楚网-湖北日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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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2-0206:41:44)荆楚网消息(湖北日报)记者张洁报道: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我省艾滋病防治暂行办法从昨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规定,艾滋病病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不得剥夺其工作、学习和生活的合法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宣传、普及艾滋病防治知识,增强公众对艾滋病的防治意识和应对能力。在医疗和救治方面,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艾滋病病人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疑似病人。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应当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防治指导和免费抗病毒治疗等相关服务,如实向医疗卫生人员提供病情和传播途径等有关情况。需要住院进行抗病毒治疗的,应当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就诊。 办法说,城镇居民中贫困的艾滋病病人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家庭应当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享受国家和省制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农村艾滋病病人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家庭,应当纳入特困人口救助范围,实行定期定量救助,免除农业税、农业税附加、积累工、义务工及其他公益性筹劳。因输血导致感染的艾滋病病人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由所在地县人民政府建立专项救助基金进行救助。对于艾滋病病人、感染者以及艾滋病人死亡后的未成年子女及未成年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当地教育部门应当免除其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和课本费;对符合高中(中专)、高等学校入学条件者,实行统一建档,跟踪救助,由当地人民政府资助其完成学业。 对违反者,办法作出了具体的处罚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