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究竟管些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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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2日06:49 天府早报 | ||||||||
我省正式启动农民工工资清欠活动,并对市民关注问题一一解答 早报讯(记者陈筱丽)昨(1)日,我省暨成都市贯彻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宣传月活动、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执法检查活动正式启动,拉开为期2个月的清欠序幕。 昨日上午9时30分,省、市、区三级劳动监察队伍同时行动,前往建筑、餐饮等农民工
省劳动厅特别提醒:我省在外省务工的民工可通过当地劳动部门解决欠薪问题。出川民工如遇欠薪问题,可致电我省的投诉热线(028)86131176反映。省劳动保障部门将通过联系驻外机构或当地有关部门,及时予以帮助。 与此同时,昨日开始正式实施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成为市民关注的焦点,省劳动厅特将市民提出的热点问题公布,进行权威解读: 问题一:《条例》到底管啥? 权威解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二)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问题二:拖欠工资咋办? 权威解读: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问题三:超时上班咋算? 权威解读:超出法定工作时间之外的加班应获得双倍或3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