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打官司也能讨回工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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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2日07:59 时代商报 | ||||||||
辽宁昨起施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利益 不打官司也能讨回工资 【本报讯】(时代商报记者王术)昨日,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宣布,从昨日起,辽宁开始执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这是国家首次以政府法律法规的形式,给予劳动部门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法规处处长于桂敏表示,从原来的《劳动监察规定》到现在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内容和法律层次上,都有了一个质的跃升。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共设两部监察举报电话,分别是:024-22853723,12333。解读·变化可通过举报等途径讨工钱 以前,对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通常只由政府职能部门进行行政性罚款,而劳动者如果不走法律途径、不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一般不能得到应付工资以外的赔偿金。《条例》中的新规定,使被拖欠工资的劳动者即使不走法律途径,也能通过举报等途径获得应付工资以及罚金。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国家机关等纳入监察范围 此次该《条例》的颁布扩大了监察力度,把个体工商户也纳入劳动监察的范围,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劳动部门可以依法实施监察;针对最近几年职业介绍机构存在较多的欺骗行为,也将依照该《条例》进行劳动监察。此外,还第一次正式把未进行工商登记或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却又存在用工行为的用工主体列为监察对象;正式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情况纳入本《条例》调整范围。瞒报人数最高罚3倍用人单位违法曝光 用人单位一旦发生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都可由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实施监察“理直气壮” 《条例》的施行,将彻底终结骗保现象的再次发生。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者,一经发现,不仅要退还全部骗取金额,还要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拖欠工资可罚款1倍骗取社保最高罚3倍 今后,用人单位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如果有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行为,则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今后,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考核鉴定的规定的,也要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其许可证。违规培训罚5万以下产假不足处罚单位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等将被处以罚款。 今后,劳动保障部门将为每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如果用人单位有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劳动保障部门将通过媒体向社会“曝光”,以警示不法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改善企业形象。 明确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有权采取的措施: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