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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穿托管造林快速致富谎言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2日08:40 沈阳晚报

  “8至10年一亩速生杨可净收入1.5-3万元”、“投资速生丰产林没有风险”。12月1日,辽宁省林业厅新闻发言人针对某些造林公司的上述虚假宣传,建议托管造林投资者,不要轻信某些不实的广告宣传和各种炒作,要多了解杨树速生丰产林的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增强投资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在自身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强调,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反对造林公司搞虚假宣传,反对以快速致富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更反对不依照法律法规转让林权。

  据了解,前一段时间,一些造林公司通过各种方式宣传发展杨树速生丰产林能快速致富,并进行托管(合作)造林,引起社会关注。有些公司利用群众想通过项目投资,获得更多效益的心理,不遵循林木自身生长规律,大肆宣传投资造林高效益、高回报,吸引群众投资托管造林。有的公司甚至以虚假宣传为手段,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蛊惑欺骗投资者,严重损害群众利益,严重危害社会安定。

  严厉打击造林公司骗取钱财

  据林业部门不完全统计,目前辽宁各类造林公司共有27家,主要分布在沈阳、大连、锦州、鞍山、铁岭、辽阳5个市15个县(市、区)。从2001年至今在辽宁共涉及造林及托管造林10多万亩,有的造林公司是属于自管自营的,未转让给个人,而大部分造林公司实行托管或部分托管造林。就林业部门掌握的情况看,辽宁造林公司涉林经营情况主要有三种类型:一种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经营,对全省林业、生态建设做出一定贡献的,应予以鼓励和支持;一种在运行过程中不够规范,存在缺陷,应予以完善和引导;一种是以投机钻营、弄虚作假、骗取钱财为目的的,应予以警惕并严厉打击。省林业厅新闻发言人指出,公司通过向社会公众吸纳社会资金发展林业,应当符合社会融资、广告宣传和林业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经营活动须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进行,反对搞虚假不实的宣传,反对以种植速生杨能快速致富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更反对不依照法律法规转让林权的行为。就前一阶段的情况来看,投资速生杨的社会群体主要包括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等弱势群体及一部分致富门路较少、存在侥幸心理的人。

  一亩速生杨十年不可能净收入一万五

  从近几年辽宁发展杨树速生丰产林的一般情况来看,在一个经营周期内(按10年一个经营周期计算),辽宁发展杨树速生林平均每亩经营成本在1400元左右,包括造林直接投资、经营管护费、林地承租和不可预见费等(特殊情况除外),远低于有些公司在合同中签订的一亩地成本3000-4000元。实践表明,每亩地栽植速生杨大径材为30株左右,需要10年-15年的时间,而不是有些公司所说的55株、66株,需要8年时间。有些公司就是将每亩地栽植速生杨的株数按照培养中、小径材的株数去套,每株的产量按照大径材的产量去算,还将蓄积量和出材量混为一谈,计算出8-10年一亩速生杨可净收入1.5-3万元,这在现阶段的生产力水平中是很难实现的。从辽宁情况看,一亩速生杨在一个经营周期内利润一般在1500-3000元左右。如果经营不善和遇有较大的自然灾害、病虫害等,经济效益要低一些或没有效益。

  零风险宣传不符实际

  这位发言人说,营造和投资速生丰产林是具有一定收益的,但也是有风险的,主要来自于自然灾害和经营管理水平。前几年连续的旱灾,使辽宁中西部的杨树、刺槐成林大面积枯死。所以,一些公司宣传零风险,这本身就不符合实际。另外,立地条件好坏、品种的选择,经营管护水平及若干年后的市场价格、合同到期后公司兑现合同条款的能力,都是投资者面临的风险。有些公司宣传林业保险,虽然是保了一部分险,但所保的是灾害险,并不保证预期全部经济收益。

  林权证并非获得投资回报的“保险证”

  林权证是确认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法律凭证,也是确认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林木采伐、征占林地、以林抵押、林权纠纷调处、森林资源转让等都需要依据林权证进行办理。林权证就像房证一样,只能证明房子是你的,而不能证明房子值多少钱。有些公司就是抓住了群众不了解林权证作用这个事实,将购买幼林所获得的林权证作为投资者获得的保险之一。林业部门特别提醒林业投资者:第一,办理林权证必须由林木所有者本人到林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申请;第二,林权证的样式是全国统一的;第三,林权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在林权证上应加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印章或专用章,加盖其它印章的林权证是无效的;第四,在基本农田造林的不予登记,不发林权证;第五,林权管理和林权证的发放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本报记者李明欣 实习生林长强康玉君记者电话:81810615

  名词解释:托管造林所谓托管造林就是公司承包、收购某地已有林地或新造林地,再将林地以单位面积出售给投资者,同时林木权属也直接合法流转投资者,投资者再委托造林公司进行管护经营,达到一定年限后,按照合同规定进行利益分配。托管造林是引进的一种新的林业发展模式,也是一种尝试。但是托管造林模式应该具备一定的条件,尤其是托管和流转这两个重要环节要规范经营,规避风险。

  托管造林实际是一种期货,需要有监督机制和保障体系,目前由于法律政策滞后,管理跟不上,很可能让某些人钻空子。托管造林公司必须充分考虑到投资者和公司的共同利益,做到合作双赢,互利互惠,不能不顾投资者的利益,只顾自己的利益,更不能以欺骗的手段,变相骗取投资者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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