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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场所水费如何收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2日08:42 沈阳晚报

  和平区西塔附近一家刚营业的小发廊最近收到了一个水费单,一看费用,小老板挺纳闷:“以前家用水一个字是1.6元,怎么现在变6元了?”11月28日,该发廊的许先生向记者咨询:发廊的水费标准应如何计算?收费的工作人员告诉他,不能自己到银行和收费站去交费,这是啥原因?

  11月28日晚,记者来到和平区安图路14号,见到了许先生发廊里的水费收据:在单价
一栏内,印着“单价6.00元”的字样,根据其用水量20吨来计算,下面的“污水费”单价应为0.2元,“加压费”单价0.4元,“附加费”0.2元,合计一吨水的单价为6.8元。为此,记者咨询了市自来水公司的相关部门,得知,由物价局规定,经营性场所的水费和家用水费标准并不一样,排除污水费和加压费等附加费用,其具体标准是:

  洗车、生产矿泉水或纯净水的工厂:10元/吨;洗浴、发廊:6元/吨;餐饮服务:2元/吨;机关企事业:1.9元/吨;另外,附加费统一为0.2元/吨,有加压设施的场所需要加收加压费0.4元/吨。

  和平区自来水分公司的负责人告诉记者,收费站和银行等是专门针对民用水收费的,充分体现便民政策,盈利性场所由于用水量较大,需由工作人员上门收费,如居民对收费有异议,可以持发票到当地自来水收费站进行核实。

  本报记者赵妍实习生刘晓兰记者电话:811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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