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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献社会是否该由政府承担成本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2日09:47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从无私奉献到接受资助,针对最近出台的《成都志愿服务条例》,有人担心这会不会造成服务社会这一精神的变质———

  11月25日,成都市第14届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成都志愿服务条例》。该《条例》一出台,立即引起社会强烈反响。其中“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每年应为志愿服务活动提供专项经费支持,并由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统一管理和使用”的规定更是开全国先河。有人
评论此举“为志愿者所倡导的积极向上的文明风气创造了更佳的社会环境”。

  在一片叫好声中,也有人提出疑问,政府“买单”是否会影响无私奉献的“雷锋”精神的纯洁性?

  志愿者有保障倍感振奋

  志愿者被誉为现代“活雷锋”,他们任劳任怨以帮助他人为乐,从不索取报酬。成都市自1994年开展志愿者活动以来,全市已有近24万人注册为志愿者。

  但据记者调查,在帮助他人的过程中,志愿者经常要垫钱从事志愿活动。李凌鹏是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年级学生,加入志愿者行列已7年。而仅今年2~9月作为法律志愿者,在为弱势群体进行法律援助、打官司的过程中,他已经垫付了数百元钱。这对于毫无经济来源的学生来说,无疑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李凌鹏在听到成都市人大通过《成都志愿服务条例》后“大感振奋”。他说,“参加志愿者是为社会服务,精神上有种满足感,没想过回报。但心里也难免会有抱怨。比如做法律援助案,需要经常到外地开庭,来回路费、饭钱,甚至旅馆费都得自己掏,但自己支付又确实困难。这时难免会有被忽视的失落感。另外在法律援助时我们的人身安全也可能会受到威胁。现在组织者将为我们购买人身保险,在为弱势群体提供服务时心里就更踏实了……”

  组织者为经费保证叫好

  成都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部长李永惠是位法律志愿者,但她更多是志愿者的组织者。仅今年她所在的法工部就已组织起离退休人员赴监狱帮教志愿者、工会法律志愿者、农民工结对志愿者、残疾结对志愿者等多支志愿队伍。

  “我们开展这些活动,尽管工会能提供一定的经费支持,但远远不够。”她告诉记者,一位残疾结对志愿者在对残疾人进行帮助的过程中,仅电话费就用去了200多元,而这些钱工会是不可能解决的。“经费的不足,严重制约了志愿者活动的广泛开展。现在有了政府的经费支持,相信这项活动将开展得更加丰富。”

  对这笔经费如何能用到“刀刃”上,李部长认为《条例》出台后,更重要的是尽快细化,以保证志愿者经费合理、合法使用。

  群众盼“雷锋”但心有疑虑

  “对于《条例》的出台,我是举双手赞成的。我们是在雷锋精神的教育下长大的,但现在这样的人却越来越少。我们希望政府的这种行为能够培养出更多的活雷锋!”

  采访时,一些群众在发出叫好声的同时,也有人提出了疑虑:“从无私奉献到接受资助,会不会造成雷锋精神的变质呢?”

  针对群众的疑问,记者采访了在《条例》制定过程中曾参与讨论的成都市人大农办工作人员欧剑耘。他表示,《条例》制定的初衷是为规范志愿服务活动,明确志愿服务各方面的关系,在全社会倡导志愿服务的良好风气。

  据他介绍,志愿服务活动是与国际接轨的人道主义公益事业的一种。由于以前的志愿活动以共青团组织为主,带有很大的局限性,也出现了在志愿活动中受伤后赔付主体不明,或造成服务对象及他人受到损害,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等问题,《条例》一方面为志愿活动提供了经费支持,一方面也明确了责任。至于群众担心的雷锋精神纯洁性问题,《条例》中对志愿者义务一项中也有规定:志愿者须履行志愿服务承诺;遵守志愿者组织的章程和其他制度,维护志愿者组织声誉和形象;不得损害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

  他同时提醒,希望加入到志愿者行列中的人们,一定要通过一定的组织,并向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进行申请。只有得到批准后从事的志愿活动,才能得到经费支持。

  记者感言———志愿者服务也有成本

  《条例》的出台不是一家之言,也不是商业炒作之类,而是通过人大讨论表决,并且以法律的形式出台的。这种方式和做法本身就反映了时代的进步,也表明了政府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决心和执政为民的真心。

  长期以来,众多的志愿者为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他们的身影留在了扶贫济困、帮残助老、扶幼助弱、抢险救灾、环境保护、社区服务、大型社会活动等许多领域,应该说志愿服务体现着社会的文明,也反映了一个国家国民的素质。志愿者服务团体虽然奉行服务不要报酬的宗旨,但不可否认的是,作为一个组织,他们开展工作是有成本的。比如交通费,购买工具的费用等,而且他们开展工作也要承担一些不可预测的风险。政府能够想到他们,能够拨付经费支持他们,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这对于他们更积极、更有效率地开展工作是非常有益的。

  对于志愿者所做的工作,政府不仅能从经济上给予支持,而且在精神上予以肯定,用社会的认同感和尊重感来回报他们,让他们有机会创造更大的社会价值,这种既奖励了个人又有益于社会的双赢之举理应称道。

  《条例》摘录

  注册志愿者的最低年龄不得低于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志愿者应征得监护人同意后,参加与其年龄、身心状况相当的志愿服务;志愿者组织应当根据所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的具体内容和性质的需要,为参加的志愿者提供相应的人身保险;

  捐赠人享受税收优惠。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志愿者组织和志愿服务活动进行各种形式的捐赠,捐赠人可以享受税收方面的优惠;

  机关、企事业单位在招聘、招生中,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录取优秀志愿者;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因过错造成服务对象及他人损害的,由志愿者组织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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