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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犯戴手铐脚镣跳楼摔伤 自称被刑逼警方称自杀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2日10:11 新文化报

  本报辽源讯 (记者李志刚) 11月29日,东辽县公安局安石警察署内,一名涉嫌盗窃的男子戴着手铐、脚镣,从3楼一窗口跳下,造成腰椎、小腿等多处骨折。

  嫌犯:警察打人,被迫跳楼

  11月30日,记者在东辽县医院见到了正在接受治疗的跳楼嫌犯初某,他除双脚等处打
着绷带以外,下颌部有一处青淤,但因其一直处在时而清醒时而昏睡的状态中,记者只能从其零散的言语中了解到部分情况。初某说:“他们(指民警)一直打我,还不让吃饭、喝水,我要不承认,就接着打,我受不了,就跳了楼。”据初某的妻子宋某及其亲属们介绍,初某一家在公主岭市范家屯镇居住,此次初某是到东辽县某乡的妻兄家串门。11月27日16时许,东辽县安石警方以涉嫌盗窃玉米,把初某抓走,29日10时许,警方将逮捕手续送到初某亲属手中,此后不久,初某亲属才得到初某在警察署跳楼住院的通知。“丈夫身上多处骨折,住院以来一直是时睡时醒,但从他清醒时,我们了解到一些情况。当时,丈夫戴着手铐脚镣,偷玉米的事情都承认了,警方为了让他承认更多的犯罪事实,对他连打带骂,他实在忍受不了‘折磨’,就跳楼了。”宋某说。

  初某的亲属们承认,初某的确曾偷过玉米,此前也曾因偷牛被判刑。另外,家属也对警方送达逮捕通知的时间提出了质疑。

  警方:并未打人,嫌犯是畏罪自杀

  对于此事,安石警察署李亚东署长表示,初某是一名涉嫌盗窃的在逃犯罪嫌疑人,此次戴着手铐脚镣跳楼属畏罪自杀。2003年,初某曾因盗窃被判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今年4月,他在缓刑期内,再次伙同他人盗窃玉米,案发后,其同伙已被抓捕并依法处理,而初某一直在逃。此次初某被抓捕归案,在审理中警方并未对其进行刑讯逼供。11月29日7时20分许,初某采取了跳楼的极端做法,但“那只是一瞬间的事,民警也无能为力”。事发后,警方立即通知检察机关并迅速将初某送往医院抢救。

  检察机关:不够立案条件

  东辽县检察院渎检科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10月29日8时许,他们赶到医院对此事做初步调查,当时在医院并未发现初某身上有皮外伤,因此不够立案条件,检察机关暂时并未做进一步调查。另据该名工作人员介绍,曾与初某一起盗窃玉米的两名同案犯均已结案,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医院:伤者可能下肢瘫痪

  据医生介绍,初某伤势较重,虽暂时没有生命危险,但下肢瘫痪的可能非常大。经诊断,初某系第四腰椎粉碎性骨折合并不全截瘫、双侧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右小腿开放性外伤,右肾损伤等。据了解,11月30日15时30分许,初某家属从外地请来骨科教授为其做了手术,但因伤势较重,右腿此次手术中并未处理。

  司法解释:刑讯逼供是责任认定关键

  据有关法律界人士介绍,此事的责任认定关键要看警方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行为。如有证据证明警方的确进行刑讯逼供,那警方就必须承担医药费等民事赔偿责任,而当事民警也一定要承担相应责任;如无证据证明警方刑讯逼供,警方则无须承担任何责任。而对于嫌疑人罪行的认定问题,并不会因其受伤入院而延期处理,审判机关在如期进行审判之后可对其采取保外就医。对于械具的使用,该人士则表示,累犯、重犯等嫌疑人,均可对其使用手铐、脚镣等械具,如是一般犯罪则不必使用脚镣。在公安机关审查中,从嫌疑人被抓捕时计算48小时内向其家属送达逮捕文书并不违法。

  据了解,初某的亲属已聘请律师处理此事,并正在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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