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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号商标双重冲突 徒弟上法庭告赢师傅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2日10:25 时代信报

  同一个地域内的相同行业里,为什么会出现两个字号完全相同的注册商标?为什么在老段先注册了“段记”之后,小 段还能够注册成功?

  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的评审是依照时间先后顺序进行的。倘若说地方商标注册部门由于区域间缺少沟通,那么 最终审核的工商总局怎么会让两个商标都通过了注册了呢?

  信报记者刘隽刚报道张秀良摄影

  江北段记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称江北段记)的老段这些天郁闷不已:徒弟段远红发难,以商标侵权将自己告上法庭的 事情,令他始终难以相信的是,自己在段远红之前就进行注册的商标,居然被判定为侵权。

  老段准备继续为商标而战,却又对结果没有多大信心。这一起案子,被有关人士称之为“西南首例字号和商标双重冲 突案”,这是在国内也罕见的商标纠纷。

  2004年重庆段氏服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称段氏服饰)向法院起诉江北段记服饰公司,要求该公司停止使用“段 记商标”,而江北段记则随之提起反诉,同时提出了反不正当竞争之诉。

  官司打到11月下旬,一审法院最终判定江北段记(即师傅段远福)使用的商标侵权,要求其停止使用“段记商标” ,并赔偿段氏服饰经济损失10万元人民币。

  在一审败诉后,11月30日,重庆江北区段记服饰有限公司的委托律师,利君律师事务所张利律师,向国家工商总 局发了一份律师函,要求该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两家商标之争给予最终判定。

  师傅交学费

  正所谓“一笔写不出两个段字”,据段远福介绍,“段远红是我从1978年以前就带着的徒弟,除了师徒关系,还 是同院居住的远房亲戚,我曾经在他最困难的时候扶持他,帮助他,却没想到他居然反目成仇。”

  段远红对此次纠纷又做何感想呢?

  11月30日,记者联系了位于渝北区的段氏服饰实业有限公司,该公司办公室吴主任在电话中称,“段(远红)总 今天要会见客户,不知道什么时候回来,等他回来我一定将约采访的事情转告他,并尽快给你们答复。”

  但到次日约定的答复时间为止,记者始终没能接到该公司任何回复电话。

  尽管段远红为何会就商标一事向师傅段远福发难的初衷暂时无从知道,但记者从另一方面找到的相关报道,则说明了 段远红就此事所持态度。

  今年8月《华西都市报》的一个报道中,段远红发言称:“这些(师徒关系)与官司没关系,谁侵犯谁的商标专用权 ,法院会给予判决。”

  记者在了解两家企业背景时发现,今年53岁的段远福1978年从武胜县来重庆打工,1980年开始在江北区租 房经营服装个体生意,“而大约在1983年左右,段远福回老家并再次返回重庆时,发现所租厂房已经被转租给了段远红。 无奈之下的段远福只得在附近另租房屋经营,当时两家铺面的招牌分别是,段远福的‘段裁缝缝纫店’和段远红的‘小段服装 店’。”

  以段氏服饰有关称法,该公司的初创时间应当晚于江北段记三年左右,但是记者在段远红公司简介上却发现,该公司 自称始创于1980年,这一数据的出现,无疑使原本清晰的脉络增添了一个疑问,根据双方所说来判断究竟是师傅还是徒弟 哪一方率先使用“段”字商标就比较困难了。

  另一方面,就两家公司的经营方针而言,段远福比较倾向于稳健经营,但这种稳健所导致的结果就是该公司在产品宣 传等方面缺乏足够的意识,相比较之下,段远红的市场策略则显然张扬一些,其代表杰作就是AAPP会议上的推广工作,使 其“段记”品牌获得了名牌标志产品。“之前就已经出名,而且注册时间较早的段远福却没能够获得名牌标志,由此看来,师 傅确实有些地方需要向徒弟学习了。”

  采访中,江北段记总经理助理告诉记者,该公司一向更注重品质,不擅长市场推广,“现在看来,这样做的结果,确 实是段氏服饰发展得更快,这一点值得我们学习。”

  而最终裁定的10万元赔偿金,该公司也表示倘若不上诉,则可能支付,这也许就是师傅给徒弟实实在在的一笔学费 了吧。

  先注册的侵权

  根据有关资料显示,段远福是从1986年开始使用,并于1996年注册“段记”字号。“但由于缺乏相关知识, 段远福在注册了商标之后,并没有搞清楚当时注册的商标居然属于40类,即服务类商标。”

  紧随其后的是,段远红也于1997年注册了“段记”字号的商标,但他注册的是第25类,即使用商品类商标。

  从两类商标的区分上看,服务类商标,主要用于:服务场所、服务招牌、服务工具、带有服务商标的名片、明信片、 赠品等服务用品、带有服务商标的帐册、发票合同等商业交易文书、广告及其他宣传用品以及为提供服务所使用的其他物品。 按照字面意思理解,这类商标实际主体是企业,其核定的内容也是企业的经营范围。在段远福的商标注册证上,在核定项目一 栏中,只有孤伶伶的四个字:“服装制作”。

  而第25类商标的主体,则为企业商品。在段远红的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一栏中,罗列着该公司可以使用商标产 品范围:衣物、茄克、华达呢服装、成品衣、工作服、制服(仆侍人员、行会会员等穿的)、套服、领带、西服制服、衬衫。

  段远红状告段远福侵权,主要原因就是江北段记在公司产品中使用了“段记”商标,而两类商标的差别则直接导致了 段远福的一审败诉。

  “他根本就没搞清楚,为什么当时商标注册代理人会为他注册第40类服务商标。”如果说当事人段远福对两类商标 的用途不了解,那么作为专职代理商标注册的代理人,难道也不清楚两类商标的区别?即便是非专业代理人,从客观分析上看 ,作为服装公司注册商标,也很容易理解为产品使用,但究竟为什么会将其注册成一个服务商标,注册代理人当时究竟做何想 法?记者曾试图寻找到当年注册代理人,询问前因后果,但是四处奔走后发现,近8年前的事实,已经随着代理人的不知去向 而无从考证。

  8年前的阴错阳差,结果导致了2004年段远福的一审败诉。用律师张利的话说是“先注册的反而侵权,实在让人 难以理解。”

  另一方面,张利认为这次商标纠纷整个过程,就是属于产品商标、企业名称上的多重交叉。从时间顺序上来看,整个 纠纷的过程分别为2003年段远红首先提出要求禁止段远福在商品上使用段记商标——同年段远福向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 员会提出申请评审,要求撤消段远红之后注册的段记商标——2004年段远红向法院起诉段远福侵犯“段记”商标权——段 远福向法院反诉段远红侵犯“段记”商标权,同时起诉其行为系“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整个过程之中,张利表示“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才具备撤消商标资格,地方法院应该在当事人提出评审申 请的时候暂时停止诉讼程序,而我们的申请提出之后,并没能中断诉讼程序的继续进行。”

  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之所以没有要求诉讼程序中断,是因为“他们那里的案卷摆了满满两层楼,根本忙不过来,所以 评审程序一般都要等一两年。”

  “老段”被迫上岗

  当然,受理了此案的中级人民法院不会坐在那里空等评审委员会的“两年之后”再接着审理。而地方法院对商标纠纷 所承担的权力,仅限于对是否侵权做出依法判决,根据两类商标类别的不同,最终结果,就是江北段记今后不得在商品中使用 “段记”商标。

  不能再使用原来的商标,江北段记只得更改品牌了。该公司总经理助理告诉记者说,为了以示区别,今后江北段记将 采用“老段”品牌。

  在询问该公司是否会就此罢休时,总经理助理一开始认为“既然官司输了,我们就该按法院判的执行,正因为如此, 所以我们采用‘老段’品牌,也是为了避免长期陷入这种纠纷之中,对两家公司都没有好处。”

  但随后他为这次官司算了笔帐:按照江北段记以往年产西装3万套左右计算,其每年利润总额在百万左右(该公司总 资产近千万元),这次法院裁定的赔偿金10万相当于利润额的十分之一,加之以前每年投入的近百万广告费用全部打倒,其 损失应该是相当大的。更何况“我们的品牌在团购用户那里信誉度很高,如果对我们的品牌价值进行评估,这种损失肯定更大 了。”

  然而以老段的处世原则来看,第一次采访的结果显然是他们希望息事宁人。但没过多久,该公司的态度又出现了18 0度转变。第二次采访中,该公司总经理助理说原来以为按照法律程序的宣判已经铁板定钉,但随后发现整个商标纠纷中还存 在不少疑问,所以在他们起用“老段”的同时,还希望能够拿回“段记”的商标。

  他所说的疑问,主要表现在这方面:“抛开注册类别不谈,就说同一个地域内的相同行业里,为什么会出现两个字号 完全相同的注册商标?”“为什么在老段先注册了‘段记’之后,小段还能够注册成功?”

  “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的评审是依照时间先后顺序进行的,无论何种类别,都应当保护先注册者利益。倘若说 地方商标注册部门由于区域间缺少沟通,那么作为全国对商标进行最终审核的工商总局又怎么让两个商标都通过了注册了呢? ”

  由此疑问,江北段记委托张利律师向国家工商总局发了一份律师函,函中要求:鉴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段远福陷于 尴尬境地或多或少负有一定责任,希望工商总局予以重视并指导解决此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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