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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临时工 工伤认定成真空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2日10:25 时代信报

  5年前开始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到今年基本收工,重庆37万干部变成 “聘用人员”。在关注这场改革的同时 ,事业单位内的另一群人却很少引起社会注意,他们就是在事业单位的临时工。目前,重庆有上万被事业单聘用的临时工,因 其特殊“身份”,他们在工作中受伤、致残或死亡后的工伤认定,成了一大社会难题——

  信报记者 庞凡/文 黄伟/图

  刘星明,男,51岁,渝中区绿化维护管理处杂工,2002年3月18日,砍树时被树干击中腰部,脊椎粉碎爆裂 性骨折;

  王开岩,男,36岁,大渡口区新山村街道办事处社保员,2003年8月5日,参会游泳时颈椎断裂,高位截瘫;

  刘继,男,20岁,沙坪坝区环卫管理处清洁工,2004年6月24日,扫街时被车撞伤,抢救无效死亡;

  ……

  这是一组因工负伤者的小“档案”,“涉案者”的共同身份是: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俗称 “临时工”。因为这样的“身份”,他们在向劳动部门、人事部门、法院递交申诉材料时十分犯难:三部门通通不予受理,理 由均为:“不在受理范围”。

  一次庭审

  一年多前,35岁的王开岩,英俊、健壮、爽朗。但如今,他颈椎断裂、高位截瘫、大小便失禁,只能蜷缩在大渡口 区重钢总医院的病床上。因为是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他的工伤认定申请在向大渡口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递交第二天便被拒绝 ,对方以王开岩的“身份”不在《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范围为由,做出不予受理的裁决。

  2003年8月5日,王开岩所在的单位大渡口区人民政府新山村街道办事处在单位组织的一次会议中,游泳跳水时 造成颈椎断裂,高位截瘫。.

  今年9月28日,王开岩向大渡口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书面申请工伤认定时,该局于次日做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 理决定书》,理由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二条、《工伤认定办法》第七条规定,王开岩属事业单位工作人 员,而不是企业职工,所以不在《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范围内。”

  2004年11月22日,在庭审中,王开岩的代理律师周立太阐述,《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 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虽然,王开岩的单位大渡口区人民政府新山村街道办事处不属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 但《劳动法》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王开岩现在在等待法院的裁决,他不知道自己的工伤认定最终该由哪一个部门来管。他的律师周立太作了继续告状的 准备,因为各个部门的“推诿由来已久”。

  更多的不幸者

  像王开岩这样的不幸并不只发生在他一个人的身上。

  刘星明是巴南区接龙镇九泉村人,今年51岁。2002年3月18日晚,他与渝中区绿化维护管理处的同事在五四 路砍树,被一棵脸盆那么粗的刺桐树砸中腰部,经医院救治,刘星明虽保住了性命,但他的脊椎呈压缩、粉碎、爆裂性骨折, 右边两根肋骨骨折,至今不能行走。2003年9月,渝中区绿化维护管理处停止向医院付费,也没有交代如何安置刘星明。 此后,刘不得不从病房出来,睡在医院的过道里。

  2003年9月,刘星明向渝中区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但劳动部门根据劳动部1996年266号文“工伤认定 只针对企业及其职工”的规定,认为渝中区设施绿化维护管理处属事业单位,不在受理范围,让他去找人事部门。

  同年10月16日,刘星明又找到渝中区人事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该局根据有关规定,称工伤认定应在事故发生 后7日内申请,且必须由所在单位提供工伤认定申请报告。刘星明不但“超期”,而且由他本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也不合程序 ,渝中区人事局也拒绝了刘星明工伤认定申请的要求。

  单位不理,劳动部门不管,人事部门又拒绝受理,刘星明在工伤认定这条路上找不到方向。

  危险中生存

  江北区环卫所工人李兰整天忙于渝澳大桥的清扫工作。她说,经常穿梭在车流中,她比普通市民更珍惜生命,因为像 她一样的环卫工人每月工资大概300元,如果在扫马路时出了车祸,自己还得负责一半的医疗费用,她每天回到家中首先庆 幸地就是自己又平平安安地过了一天。

  据不完全统计,我市目前约有5000名环卫工人,95%是临时工。今年8月,市环卫处的一位官员在接受一家媒 体的采访时介绍,去年发生在环卫工人身上的交通事故有30多起,但是,出了车祸该不该按普通人的交通事故处理,这还在 讨论。

  “平民律师”周立太对农民工有着特殊的情感,他说城市的绿化、清洁、基础建设等都离不开农民工和生活在社会底 层的打工者,他们修涵洞、铺路、扫地,但遭受到意外伤害后却没有保障。“他们不得以搀着、抬着,甚至举着遗像到政府和 相关部门上访,激化了社会矛盾又影响政府形象。”周立太说,这样的结果是市民和政府都不愿意看到的,必须要依仗有效的 法律来维护这部分人的生活保障。

  劳动:该由人事管

  究竟劳动部门该不该受理事业单位临时工的工伤认定申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生育保险处官员的回答是:不受 理。这位官员的解释是:

  其一,根据《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 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因此,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在《劳动法 》调整适用范围内。

  其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 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等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等部门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据称,目前关 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别是临时工的工伤认定办法至今未出台,劳动部门没有受理依据,因此不受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的工伤认定申请。

  其三,今年10月施行的《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即渝府 发〔2004〕63号文件中规定,“政府人事部门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伤亡认定、伤残程度等级鉴定的综合管理部 门。”因此,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认定都应由人事部门受理。

  无具体操作办法

  人事部门的依据主要是63号文件。“目前,机关事业单位临时人员的工伤认定如何受理还没有具体操作办法。”市 人事局一位官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这样说到。

  据了解,1995年《劳动法》施行前,机关、事业单位通常将职工划为两个部分:一种是在编在职在岗的工作人员 ,一种是工勤人员(即临时工)。“63号文件的适用对象是全市党的机关、行政机关、权力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社 会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在编在职在岗工作人员。”这位官员说,在63号文件的最后一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临时人员(含 返聘的离退休人员)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按本办法标准给予一次性赔偿。如就赔偿数额发生争议的,按照 人事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但没有说临时人员的工伤认定该如何办理,人事部门也只能做出“不予受理”的裁决。

  法律“真空”?

  法律专家们认为,《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 本法执行。劳动部门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部的工勤人员,也就是俗称的“临时工”划出《劳动法》适用范围是 不妥的。

  “2004年1月1日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明确了劳动部门负有工伤性质认定的法律职责。”周立太说,临时工 的工伤认定被推到了人事部门,而人事部门只受理由用人单位申请的工伤认定,而用人单位面对赔付,不可能搬起石头砸自己 的脚,往往是不愿意为临时工们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至少在我手上受理的几十件工伤认定案件中,还没有一件是用人单 位主动向人事部门提出申请的。”

  “63号文件,是一个政府规范性文件,不是国家或地方的法律法规,不能对行政机关授权,人事部门又拿什么依据 来对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进行工伤认定?”周立太认为文件中并没有规定临时工工伤由谁认定的这个关键问 题,同时在发生工伤认定争议时,该如何处理也没有解释。

  专家们认为,政府官员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执行有误,甚至有意规避,是造成“真空”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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