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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借《再就业优惠证》逃税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2日11:50 京华时报

  作者: 闫平来源: 新华社

  大连市地税局近日接到一封举报信,举报该市一家大型零售商业企业以每张每月200元的价格租用下岗职工的《再就业优惠证》,并承诺持有者不用上班,其目的是通过虚假吸纳下岗职工骗取税收优惠。这种通过骗证、买证、租证等手段,制造安置下岗职工假象来逃避纳税的现象,已在某些地方愈演愈烈。

  据了解,利用再就业优惠政策逃税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一是注销老证办新证“移花接木”。根据国家政策,下岗失业人员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除享受免税3年的政策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基本全部被取消。于是,一些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将原来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销,以优惠证持有者的名义重新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手续。

  二是弄虚作假“瞒天过海”。为鼓励服务型企业和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国家规定,企业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在职工总数中占到一定比例后,享受相应的税收减免政策。一些不法商人借(租)用下岗失业人员的优惠证,签订假劳动合同,欺骗税务机关,以达到逃避纳税的目的。

  三是转借或出售多余发票从中渔利。一些享受税收优惠的经营者,向同行业的经营者收取一定的费用,为他们代开甚至出借发票,造成地税部门对其他经营户的真实情况不能通过税务发票进行有效控制,影响到正常的纳税秩序。

  要有效地杜绝利用再就业优惠政策偷逃国家税费的现象,工商、税务、劳动等部门不仅应加强信息交流,还应对企业申报的从业人员情况进行核实,及时发现和查处不符合税收减免政策的行为,对骗取税收优惠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摘编自新华社12月1日电文/闫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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