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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限期缴纳 截止到12月10日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2日14:44 胶东在线

  胶东在线12月2日消息 近日,烟台市残疾人联合会与烟台市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市直各企业,中央、省、外地驻芝罘区、莱山区各单位,在12月10日前到市地税窗口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如不按期缴纳,将按规定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关于限期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告

  市直各企业,中央、省、外地驻芝罘区、莱山区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山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我们已于5月向各用人单位下发了2003年度市直系统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的通知,并在5月13日的烟台晚报上刊出,同时在中国烟台地税局的网页上也进行了刊登。在年审通知中明确规定:

  一、凡是安排残疾人达不到1.5%的单位,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期为5月15日至12月10日。机关事业单位可在年审时一并缴纳;各类企业持缴款通知书及支票(现金)在7—12月份纳税的同时,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企业及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符合缓、免缴条件的按烟残联[2002]24号《通知》要求,备好证明材料报市行政审批中心一楼残联窗口,联系电话:6631575。

  三、用人单位逾期不办理年审,视同该单位未安置残疾人并足额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于既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将通过法律程序强行征收。

  请各单位按通知要求,到市地税窗口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如不按期缴纳,将按规定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烟台市残疾人联合会 烟台市地方税务局

  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杨胜武 来源:胶东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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