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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赵都市报:教师享受公务员待遇应当制度化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2日14:44 燕赵都市报

  近日,浙江省政府出台规定,今后该省中小学教师将享受当地政府出台的公务员津贴、补贴政策,所需经费由财政承担。(12月1日《北京青年报》)  由政府出台政策决定,确保教师享受公务员待遇,推动教师待遇的公务员化,浙江省的这一做法无疑是值得肯定的。

  其实,关于教师和公务员待遇的关系,《教师法》早已明确,“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然而在现实中,教师待遇虽然近年来有
不同程度的提高,甚至在名义工资上已和公务员工资没有显著差别,但由于公务员除工资外一般都享有各种名目繁多、数量不菲的津贴、补助,教师的薪酬水平实际上还很难和公务员收入等量齐观,尤其考虑到我国教师还广泛存在着因岗位层级、地区分布不同而带来的待遇差别问题———农村中小学普遍成为教师待遇的洼地。因此,将公务员的各种职业待遇与教师分享,对于弥合两者间的薪酬落差,增进教师福利、稳定教师队伍都具有积极意义。

  更进一步,要真正保障《教师法》关于教师待遇不低于公务员的规定,笔者以为,仅仅靠地方政府出台政策性措施,并非根本之计。还有必要从教师身份重新确认出发,将“教师待遇公务员化”这一政策取向上升到制度层面———推行教师公务员制度,使教师和公务员身份实现一体化,即让教师也成为公务员。

  实际上,在欧美许多国家,教师都具有公务员身份。在美国,教师一般属于地方公务员,而在法国,几乎所有从国库领薪的公职人员都属公务员范畴,教师的“公务”身份更是毋庸置疑。为什么这些国家要将教师身份公务员化呢?显而易见,这是由教育事业天然的公益、公共品质所决定的。和政府管理社会、服务公众的职能一样,谋求造福社会,也是教育的天职,因此对于从事这种职业的教师,将其工作的性质定为“公务”,并给予制度性的身份保障,就是一种必然的制度安排。

  无疑,在这样一种制度安排下,不仅教师的待遇更有保障,而且其职业本身以及由此而来的职业荣誉感也会更加稳定、坚实———因为和“公务”相伴生必然是公共责任与公共精神。

  毋庸讳言,按照现行制度,教师不过是一种介乎公务员和企业员工之间的“事业人员”,其供职的场所也只是事业单位;而众所周知,所谓事业单位在我国很大程度是一个性质模糊、职能庞杂、领域广泛、责任不清的职业范畴,举凡文教体卫、农林市政等行业都有涉及;按照经费来源又有财政全额或部分拨付、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理等区别。显然,将公益、公务性质明显的教育也笼统归口到如此冗杂的“事业”之中,视教师为泛泛的“事业人员”,对突出教育在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地位、提升教师的职业地位,从而保证教育事业的长远发展,都是不利的。反过来看,长期以来之所以教师待遇不高、职业认同度低,乃至很多地方教师流失严重、教师素质参差不齐,以及教师工资往往成为被拖欠、宰割的“唐僧肉”,无疑也和目前这种定位失准、身份含混的教师制度存在深刻的内在联系。(张贵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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