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官被审计出8000万问题款 法庭上只认定36万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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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2日18:02 法制早报 | ||||||||
“法律漏洞造成的”
这位局长分析说,这有人为的因素,也有法律的问题,即使是人为的因素也是由于法律漏洞造成的。 “最难的是对挪用公款的认定。”今年,这位局长与同事们办了28件案子,只有3件被
200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关于《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给予三条解释。在对这三条的理解上,这位反贪局长与一些法官交流过,基本上理解各不相同,也就导致了“各地区、各法院、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作出不同的判决。 曾有个案件,是身为国企老总的姐夫把公款挪给妻弟的公司使用,法院认为其不构成犯罪,因为妻弟没给姐夫好处,就是没“谋取个人利益”。“精神上的难道就不算吗?只能是有形的物质利益?”这位局长很不理解。 某单位领导私下把1000万元交给朋友去炒股,后单位发现后追回,可只剩下700万元了。给国家造成的300万元损失的当事人也没有被认定为犯罪,因为当事人辩解说:“这样做是想为单位谋取利益。”法院由此认为当事人没有主观故意。 “这种情况已经严重到不是个别案件,是普遍问题,非常普遍。”因此,法律界人士认为,法律规定不够细致,导致执法者对法律的理解认识上偏差,导致“挪用公款的案件几乎是没法办!”而“最后受损失的还是国家!” “执法水平的问题” 挪用公款的案件不好办的原因,一位检察官总结就是变化快,五年内有关的司法解释变化了三次,而且互相矛盾。 至今,他还记得自己参与的某纪委副主任晋某的案子。法院一审时还认定了他们提交的晋某贪污数额大概是几百万元,二审法院只认定了10多万元,因为二审法院认为其中的股权是否构成贪污不好认定。“这种情况越来越多,可法律并没有更细化的解释”。 “职务犯罪案件确实不好认定,很困难”,北大教授陈兴良很同情办案人员的处境,但他认为根本原因不在法律,而是执法人员的水平问题。 “法律没有错,不存在漏洞问题。是执法者对法律的理解有问题。”清华大学周光权断然回答,他认为这是一个不需要讨论的问题。 陈兴良还说,法律对于贪污受贿已经给了很宽泛的规定,没有漏洞,不存在鼓励犯罪的问题。 “提高执法者素质是一方面,健全法律、健全社会监管制度也能预防犯罪。”这位检察官的声音代表了大部分司法实践部门的愿望。 检察机关早间就提出了反腐败目标:从让人不敢不能,到不想腐败。但是现实的结果并不能如人所愿。 《中国改革》杂志曾披露:中国现在每一年贪官腐败总金额为1.5万亿人民币(近2000亿美元),这个数字约占中国一年国民生产总值的1/7。 住别墅,开宝马,送子女去国外读书,是某些政府官员的生活,反贪局一位官员说:“这是公开的秘密”。 [上一页]  [1]  [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