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赃款司法认定时缩水 法律漏洞给贪官减刑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2日20:35 东方网 | |||||||||
10月27日,华中电力集团公司原总经理林孔兴与其妻王萍因涉嫌受贿在湖北省随州市中级法院出庭受审。检方指控:1998年至2002年期间,林孔兴利用职务之便,伙同妻子王萍收受他人贿赂3次计人民币35.9572万元;单独收受他人贿赂1万元。 而审计署报告披露林孔兴在担任华中电业管理局局长、华中电力集团公司总经理期间,涉嫌与王萍共同或单独受贿、贪污100余万元,为亲友非法牟利200万元。
相关审计资料还显示,林孔兴之女林海夫妇涉嫌利用林的权力承包工程牟利高达8286万元。 无独有偶。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原中国建设银行行长、党委书记王雪冰的审查结果是,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收受贵重礼品折合人民币数百万元。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王雪冰非法收受钱款、艺术品、名牌手表等,共计折合人民币仅115.14万元,对贪污没有提及。 社会现实与司法执行的差距让老百姓猜测纷纭,是谁纵容了贪官?执法者说是法律的原因,法学家认为执法者水平不够。 “我们辛苦查出的大案,到检察院、法院一抹就没了。”某审计干部抱怨。 也不断有网友发言说,人尽皆知的大贪官,被司法机关认定时都被一再“缩水”,缩成了小贪官。 8286万还是36万 “我们也没办法。”一名曾经是检察官的朋友说,他承办过云南省长李嘉庭的案件,纪检部门查处结果是其涉案2000多万元,检察院只认定了1000多万元,李嘉庭最后被判死缓。“这主要是法律上证据的认定问题,不是人为因素。” “审计、纪检部门只要发现当事人违反财经纪律就会作出认定。”一位检察官说,而司法机关必须在找到当事人确实有违法犯罪的证据时才可采取行动。“这毕竟是关系到是否坐牢,甚至影响到一个人的生死存活,必须慎之又慎。” 在林孔兴案一审时,涉案金额大大缩水。湖北省检察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士称,这主要是目前的刑法在立法上有缺陷。即使检方指控林孔兴与妻子王萍收受贿赂36.9572万元,林孔兴及其妻子也当庭翻供,辩护律师作了无罪辩护。 但是,审计署武汉特派办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副处长仍坚持认为,“林孔兴案”是“林氏家族腐败”、“窝案”,绝不只是林孔兴夫妇的问题,核心问题在于“8286万元”,而不是“36.9572万元”。 纪检监察部门与老百姓把矛头对准司法机关。 想起来就捏把冷汗 “明明有那么多钱摆在面前,老百姓都知道一定到某个人腰包里了,却无法认定。”谈到对涉罪数额的认定,一位检察院的反贪局局长说,检察院也一肚子怨气:“事情远不止数额差距这么简单,而是涉及到罪与非罪。” 1999年初,某公司接到了中央对其实施政策性破产处置的决定,中纪委驻商务部纪检组监察局在调查中发现其子公司海奇公司账目中有撤单现象,于是在2001年6月向检察院反贪局举报。 检察官对举报线索顺藤摸瓜,发现该公司李小文有挪用公款的嫌疑,于2001年6月对其立案侦查。辛苦几个月后,检察院以李挪用公款1700万元将其起诉到法院,但在2001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根据这个解释,法院对这笔公款没有认定,退了回来。 后来该单位财务人员被双规,交代了有关问题,检察官们找到新的突破口。2004年4月20日,法院以李小文贪污人民币7344092.93元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挪用公款617万余元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决定对李小文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如果不是发现新的线索,李小文就无罪了,也就不会发现李小文更大的问题了。”这位局长说,至今想起来还捏把冷汗。 “法律漏洞造成的” 这位局长分析说,这有人为的因素,也有法律的问题,即使是人为的因素也是由于法律漏洞造成的。 “最难的是对挪用公款的认定。”今年,这位局长与同事们办了28件案子,只有3件被认定为挪用公款,都是非常明显的挪用后给个人使用,如拿去赌博、买房。在以前,80%都是挪用公款。“不是此类犯罪少了,其实是非常多。” 200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关于《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给予三条解释。在对这三条的理解上,这位反贪局长与一些法官交流过,基本上理解各不相同,也就导致了“各地区、各法院、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作出不同的判决。 曾有个案件,是身为国企老总的姐夫把公款挪给妻弟的公司使用,法院认为其不构成犯罪,因为妻弟没给姐夫好处,就是没“谋取个人利益”。“精神上的难道就不算吗?只能是有形的物质利益?”这位局长很不理解。 某单位领导私下把1000万元交给朋友去炒股,后单位发现后追回,可只剩下700万元了。给国家造成的300万元损失的当事人也没有被认定为犯罪,因为当事人辩解说:“这样做是想为单位谋取利益。”法院由此认为当事人没有主观故意。 “这种情况已经严重到不是个别案件,是普遍问题,非常普遍。”因此,法律界人士认为,法律规定不够细致,导致执法者对法律的理解认识上偏差,导致“挪用公款的案件几乎是没法办!”而“最后受损失的还是国家!” “执法水平的问题” 挪用公款的案件不好办的原因,一位检察官总结就是变化快,五年内有关的司法解释变化了三次,而且互相矛盾。 至今,他还记得自己参与的某纪委副主任晋某的案子。法院一审时还认定了他们提交的晋某贪污数额大概是几百万元,二审法院只认定了10多万元,因为二审法院认为其中的股权是否构成贪污不好认定。“这种情况越来越多,可法律并没有更细化的解释”。 “职务犯罪案件确实不好认定,很困难”,北大教授陈兴良很同情办案人员的处境,但他认为根本原因不在法律,而是执法人员的水平问题。 “法律没有错,不存在漏洞问题。是执法者对法律的理解有问题。”清华大学周光权断然回答,他认为这是一个不需要讨论的问题。 陈兴良还说,法律对于贪污受贿已经给了很宽泛的规定,没有漏洞,不存在鼓励犯罪的问题。 “提高执法者素质是一方面,健全法律、健全社会监管制度也能预防犯罪。”这位检察官的声音代表了大部分司法实践部门的愿望。 检察机关早间就提出了反腐败目标:从让人不敢不能,到不想腐败。但是现实的结果并不能如人所愿。 《中国改革》杂志曾披露:中国现在每一年贪官腐败总金额为1.5万亿人民币(近2000亿美元),这个数字约占中国一年国民生产总值的1/7。 住别墅,开宝马,送子女去国外读书,是某些政府官员的生活,反贪局一位官员说:“这是公开的秘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