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万元吉普丢失物业不需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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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3日00:57 京华时报 | ||||||||
作者: 王阳来源: 本报讯(记者王阳)没有停入规定车位,王先生丢了价值102万元的丰田吉普车后,再遭物业公司拒赔。因对此不服,王先生将物业公司告上法院。近日,市一中院终审认定物业公司只对停放在固定停车位上的车辆负有保管义务,判决王先生败诉。
王先生是司机,其所属公司有一辆价值102万元的丰田吉普车。2002年1月,王先生向回龙观云趣园小区交纳150元停车费后,将车停进该小区。3月12日晚9时,王先生开车回家,没有将车停在指定停车位,而将车停放在了该小区20号楼东侧附近的小区道路边。次日一早,王先生发现车丢失。与物业公司协商不成后,王先生及其所在公司将小区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102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定,王先生应在物业公司指定的停车位上停放车辆,物业公司应对停放在固定停车位上的车辆负有保管义务。丢车当晚,王先生未将车辆停放在指定的停车位上,致使该车脱离了物业公司的保管范围,物业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