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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法院判定市民拍摄违章照片不能做处罚依据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3日02:16 信息时报

  新快报讯 (记者 余亚莲) 市民拍摄的车辆违章照片能不能直接作为交警部门处罚的证据?昨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宗案件的终审判决中宣布:市民“拍违照片”不能直接作为处罚证据,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权不能委托公民行使。昨日,不满“奖励拍违章”状告公安局一案终于“尘埃落定”。

  案情回放:违章被罚因“拍违”

  今年3月5日,广州市民赖先生收到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机动大队开具的一份《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称赖某在2003年12月13日上午10时05分驾车经广州大道中某路段时,违反交通标线行车,因而要处以100元的罚款,而交警方面出示的证据,就是市民拍摄的赖某所驾车辆违章的照片。

  赖某认为,交警不能以此作为证据对他进行处罚,因为这等于由市民行使了交警部门的调查权。

  诉讼过程:要求撤销“通告”未果

  赖先生为此两上法庭,目前虽然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了诉讼请求,但赖先生表示,获得了上述“回应”,目的已经达到。

  此案在越秀区人民法院一审时,赖先生曾经提出判令警方撤销奖励市民“拍违”的通告的请求,但一审法院认为广州市公安局2003年7月发出的《关于奖励市民拍摄交通违章的通告》,“属没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所以不对《通告》进行审查。

  赖先生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二审法院审查“交警能否采用市民拍摄违章的照片作为处罚依据”,并请求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交警支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终审认定:“拍违”照片“不算数”

  昨天上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市民拍违”案作出二审终审判决,法院驳回了赖先生的诉讼请求,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其理由是,赖先生在复议期间接受警方询问时,承认自己确有违章驾车的事实。

  但在证据方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交警方作为证据使用的违章照片是市民孔某依据《通告》拍摄到的,然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调查取证是行政执法机关行使处罚权的组成部分,是不能委托公民行使的。

  因此,在本案中,市民孔某拍摄的违章照片只能作为上诉人涉嫌违法的线索,而不能直接作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证据。

  接到判决书后,赖先生对记者表示,虽然法院维持了原判,但法庭审议认为,交警不能仅凭市民所拍照片处罚违章,自己的目的已达到,不准备再提出申诉。

  社会反响:可能引起一系列诉讼

  知悉此案的判决结果之后,各界反响强烈。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的朱永平律师表示,法院作出这个判决是积极正确的,虽然这一判决结果有可能会引起以前被处罚过的市民提起诉讼,引起一系列诉讼案。但这个起诉的权利在市民自己,遵循自愿原则。他认为,一般情况下,为了一两百块钱而去对簿公堂的人不会太多。朱律师认为,作为交警部门应主动积极地面对这一点,行政部门依法行政,这才有利于提高我国的法治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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