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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公共设施 业主未能夺“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3日05:59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业主认为小区管理用房属公共设施,房管部门将产权证颁给开发商不合理。一怒之下,交大路188号香榭里A区业主大会业委会起诉成都市房产管理局,请求撤销三处产权登记(本报曾作报道),业委会打算以此案胜诉为突破口,接着状告开发商,收回“失地”。这起备受关注的“收复失地运动”首战就宣告败诉,昨日,金牛法院认为房管局颁证行为于法有据,据此驳回了业委会的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定,市房管局所作的登记应为初始登记。房管局按程序受理、审核后颁发了房屋权属证书,其颁证行为并无违法和不当之处,于法有据。业委会所起诉的内容是因房屋买卖而引起的转移登记,并非本案的初始登记。此外,业委会诉请的内容实为房屋权属之争,属民法中物权的内容。房屋权属的登记是以民事行为等基础行为为依据,该民事行为有无瑕疵,不在行政诉讼审理范围内。据此,法院驳回了业委会的诉讼请求。

  业主的代理律师盛豪律师事务所曾传辉昨日称,法院的判决认为此案应当是一起关于房屋所有权归谁所有的民事纠纷。因此业主可以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提起民事诉讼,起诉开发商侵权,要求返还房产。她表示目前业主尚无提起民事诉讼的打算,不过他们将上诉,看二审的结果再决定下一步的诉讼策略。金牛法本报记者邓剑新闻链接:

  今年8月20日,金牛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业委会在诉状中称,2001年,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向成都汇联住房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汇联)颁发了3处设施的产权证。据了解,3份产权证记载的房产正是香榭里A区内的两处管理用房和一处地下车库。业主们普遍认为,这3处设施是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房产应属全体业主共同享有。市房管局将3处设施的产权证颁给开发商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以撤销。

  市房管局则辩称,开发商成都汇联持完备的手续和齐全的证据要求办理产权证的初始登记。市房管局依法审查了这些文件,颁发了房屋产权证,其行为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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