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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密员工赔“老东家”1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3日06:36 深圳商报

  客户资料提供给新任职公司,法院一审判决——

  泄密员工赔“老东家”10万

  【本报讯】(深圳商报记者乔会清通讯员洗晓莉)公司状告员工“泄露商业秘密”,要求赔偿10万元。近日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员工败诉。

  泄密使公司损失惨重

  原告深圳市耀德行实业公司诉称:2001年8月17日,公司与欧某签订劳务合同,欧某任职公司市场部业务员,合同期从2001年8月15日至2002年8月14日。同日,双方签署“技术、信息和商业秘密保密协议”,规定“员工离职后不得利用公司的商业信息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关的活动,并且在一年内不得从事与本公司业务相同的其他职业。”

  2002年4月,欧某未办理离职手续,便到另外一家公司上班,而这家公司恰与原公司业务类型相同。欧某以客户联系购销名义将新东家带到本公司,购走一批配件。2002年8月14日,欧某又将本公司客户信息资料提供给自己任职的新公司,致使公司经济损失惨重。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公司人民币10万元。

  员工称保密费太少

  欧某辩称:他在耀德行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擅自将法定劳动时间由每周40小时改为45小时,违反劳动法有关规定,所以,双方签署的《劳务合同》为无效合同;由于主合同无效,做为附合同的保密协议也属无效合同。其次,保密协议内容不公平,应分为两部分:一是保密条款,二是限制同业竞争条款。公司与自己签署的保密条款,对员工方的要求很严格,而对公司的要求却很宽松,只给员工一个月的保密补助费。他说,“一个月保密费岂能换10万违约金?这是严重不公平条款”。关于同业竞争条款,协议要求员工离职后一年内不得从事相同类型的其他职业,却一分钱的补助费也不给,这叫员工离职后靠什么生存?自己离职后并没有泄露原公司的商业秘密,自己所做的一切均是履行新的职务行为。

  员工应赔公司10万元

  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无效并不影响其他合同效力,保密协议仍为有效合同。欧某将原公司客户资料传真给新任职公司,违反他与原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原告请求被告按合同规定赔偿原告损失10万元,证据充足,理由充分,予以支持。判令欧某在判决生效起3日内赔偿原告耀德行公司10万元。

  作者:深圳商报记者乔会清通讯员洗晓莉 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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