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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到境外投资门槛低了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3日07:05 时代商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解读《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企业到境外投资门槛低了

  【本报讯】(时代商报驻北京记者徐香梅)为了帮助中国企业到境外投资,国家发改委今年10月推出“松绑行动”———将企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审批制改为核准制,并对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涉及的有关问题做了具体规定。12月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接受本报
记者采访,详细解读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所涉及的一些具体问题。

  问:与以往境外投资项目审批相比,《核准办法》有哪些新的变化?简化了哪些程序和内容?

  答:与以往的境外投资项目审批相比,《核准办法》主要有如下改革:1、减少程序。改项目审批制为核准制,将原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两道审批,改为只核准项目申请报告。2、下放权限。国家原审批限额为中方投资额100万美元以上项目,新设定的国家核准限额为资源开发类3000万美元以上、大额用汇类1000万美元以上。其余项目下放地方政府核准,有些项目由企业自主决策。3、简化内容。与以往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同,项目申请报告核准主要侧重于确定投资主体、投资方向及合规性的审查,减少审查产品方案、财务效益等应由出资人自主决策、自担风险的内容。4、提高了效率。

  问:《核准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根据《核准办法》规定,不分企业所有制,不分资金来源、投资形式和方式,对所有境外投资包括新建、收购、参股项目及增资、再投资项目,均按本办法核准。以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形式进行的境外投资项目,也需核准。

  问:企业是否有项目核准权?

  答:项目核准属行政许可,企业没有项目核准权,但中央管理企业对限额以下的项目可自主决策,报国家发改委备案。

  问:有些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时间要求很紧,又有较大的不确定性,这类项目如何办理核准手续?

  答: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在正式竞标或对外正式开展商务活动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信息报告,国家发改委在收到书面信息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有关确认函件。待项目中标或收购条件基本达成一致后,再向发改委申请办理项目核准手续。

  问:境外投资项目是否还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否还需得到批准?

  答:《核准办法》对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作了明确规定。与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同的是,项目申请报告不要求详细的技术选型分析、经济效益和敏感性分析等企业决策时所需的经济技术可行性分析内容。政府行政机关不再审批或核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单位可结合自身及项目情况,决定是否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文件的性质和效力是什么?

  答:国家发改委或省级发改委出具的项目核准文件是境外投资项目获得行政许可的惟一合法依据。项目单位可凭项目核准文件,依法申办外汇、海关、出入境和税务等方面手续。未经核准或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各级外汇、海关、税务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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