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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3日07:28 潇湘晨报

  1.对第5类货车(载重15吨以上)收费标准的调整,以第3类货车(载重10吨及10吨以下,5吨以上)现行收费标准的1.4倍为基准,低于或等于基准数的可不调整;高于基准数的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降低30%,如调整后低于或等于基准数的,则按基准数收取。

  2.对第4类货车(载重15吨及15吨以下,10吨以上)收费标准的调整,以第3类货车现行收费标准的1.2倍为基准,低于或等于基准数的可不调整;高于基准数的在现行收费标准
基础上降低20%,如调整后低于或等于基准数的,则按基准数收取。

  3.2004年内已经降低第5类、第4类货车通行费收费标准、且降幅大于或等于上述幅度的地区,可不再降低收费标准。

  4.已经实施计重收费的路段,也要参照上述要求,同幅度降低大吨位货车的通行费收费标准。

  5.此次调整收费标准后,在全国集中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期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得提高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6.在降低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同时,要继续加大对“大吨小标”车辆、非法改装车辆等的治理力度,切实做好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降低标准的具体实施方案由各地区交通、价格主管部门制订,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于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记者 喻志科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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