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心老板被判 6年有期徒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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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3日08:13 每日新报 | ||||||||
“蓟县私营企业使用病死猪肉生产火腿案”终审判定张家民 新报讯【记者张家民】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央视报道的“蓟县私营企业使用病死猪肉生产火腿案”做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人李某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6年的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查明, 2002年12月,宝坻区男子李某与蓟县东赵各庄乡某村男子张某(在逃)合伙经营天津食艺园食品有限公司(现已注销)。2003年8月,被告人李某任该公司法人代表、经理。被告人李某与张某共同经营该公司后,在未申请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及未办理报检的情况下,自2002年12月至 2004年 2月,以 18.8万余元人民币低价大量收购病死猪肉4.4万余公斤。实际使用病死猪肉3.8万余公斤,用于生产精肉拐头、叉烧火腿、纯肉火腿。上述三种产品共计生产11.8万余公斤,并在天津市,河北省三河市、香河县,北京市顺义区等地销售。实际销售9.4万余公斤,销售额43万余元,获利6.6万余元。后李某被查获归案。经卫生部门调查和检验,天津食艺园食品有限公司半成品原料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0万元。一审宣判后,李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开庭时,李某辩称,一审判决事实不清,量刑过重。其同时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价格不对,且自己应是单位犯罪。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本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