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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私了”别忘保险索赔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3日08:16 天津日报

  黄海京

  日前,天津市公安局发布了《在我市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公告,公告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成因及责任无争议,总损失在二千元以下并且符合交管局规定的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条件的小事故,应填写《交通事故协议书》,当事人共同签名确认后立即将车辆移至路边,协商事故损失的赔偿方式和赔偿数额,也
就是该事故的处理不再通过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而是由当事人自行处理,俗称“私了”。但是当事人在“私了”事故的同时,千万不要忘了保险索赔事宜。

  据本市保险同业协会刘元祯处长介绍,凡涉及保险赔偿的,在交通事故发生时,要立即通知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的现场查勘和理赔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会同当事人对事故损失进行认定并签订车辆损失和修理协议书,同时,保险公司的现场查勘和理赔人员应当就有关保险赔偿事项向被保险人作出说明,被保险人在车辆修复以及事故善后事宜处理完毕以后凭有关单证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部分保户之所以在保险索赔时发生障碍,主要原因是没有履行应尽的告知义务,也就是保险事故发生后没有及时与保险公司进行协商和沟通,而是事后拿着相关单证直接到保险公司索赔,难免会遇到保险公司拒赔的情况。所以说,涉及保险赔偿的交通小事故,必须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会同保险公司一起协商处理,而不能自己“私了”。

  本报记者黄海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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