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执政与法制宣传教育理论研讨会在京举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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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3日08:40 法制日报 | ||||||||
中宣部宣教局、司法部法宣司与本报共同主办 依法执政与法制宣传教育理论研讨会在京举行 本报讯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即将到来之际,由中央宣传部宣传教育局、司法部法制宣传司和法制日报社联合主办的依法执政与法制宣传教育理论研讨会日前在京举行。
与会专家认为,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之一;是我们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照宪法和法律掌握国家政权、行使国家权力,保证人民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的必然要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三个文明”协调发展,从法律和制度上实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制度保障。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坚持和实行依法执政,一个基本前提,就是全体共产党员和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切实树立依法执政的法治意识。 与会专家指出,为了推进依法执政,建设法治社会,必须广泛而深入地开展法律知识教育,使每个公民了解宪法和法律知识。大众媒体是宣传普及法律知识最有效、最节约社会成本的方式。因此,要充分发挥大众传媒在法制宣传领域的重要作用,同时要利用网络等先进的科技手段来宣传法律知识。(此次研讨会的发言摘要见本报今日二版) 法制日报社总编辑雷晓路主持研讨会。司法部法制宣传司副司长王进义,法制日报社副总编辑陈会礼、副社长周秉键和中宣部宣教局有关同志出席研讨会。 (郑文) 12·4专题报道 弘扬宪法精神增强法制观念依法执政与法制宣传教育理论研讨会发言摘登重视大众媒体在法制宣传中的作用北京大学党委副书记、副校长 吴志攀 法制宣传教育是一种公共教育产品。教育的功能是传输知识,传输人类积累的经验,法制宣传教育就是传输法律知识的一种普及性的教育方式。 如果没有法制宣传教育,大众获得司法知识是非常有限的,因为专门法律知识训练机构法学院,专门司法机构法院、检察院及专门的司法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只能提供对专业人员的法律教育,对社会公众的法律教育力所不能及。 对于我们这个人口众多的大国来说,仅靠这些机构进行法律教育和培训是不够的,我们的大众媒体参与法制宣传,才会有数亿大众获得法律知识和法制教育。我国大众媒体早已经开始参与法制宣传和法律知识传播工作了,《法制日报》等报纸和杂志进行着更加专业的法制宣传。这些媒体在这些方面已经获得了很好的社会效益,获得公众的接受和好评。 在当今复杂社会里,由于个人学习能力的提高,外来知识的介入,多元价值的融合,不同文化与观念的交叉并存,都使得法律知识的专门训练很困难。因为在今天科技发展日新月异,复杂社会情况多变,我们接受信息最快的方式和渠道更多的不是从书本上,也不是在课堂里,而是从网络上,或者在电视里,或报纸杂志上。 这些按照分秒来计算信息流量的电子化的传播科技,给大众媒体提供了对公众巨大的影响力,各种媒体给我们这一代以及下一代提供了图文并茂、有声音有画面的信息。这些信息的真实程度和生动程度都比文字信息更加丰富,更加复杂。这些信息技术让我们的社会大众可以更有深度和广度地观察复杂社会的各种画面和各种声音,阅读各种信息和各种观点,连续不间断的这种社会全记录信息,将给我们的学习带来不断的革命。这些正是宣传,特别是法制宣传所特有的功能。 我们今天几乎离不开公共媒体,因而也就必然受到媒体的影响,也许在当前影响我们大众生活最大的就是媒体。如果让这种具有巨大影响力的媒体发挥更大的法制宣传教育功能,并将法律知识,特别是新知识普及到大众,使大众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就像大众具有基本的健康知识一样,一方面将减轻医院的压力,更重要的是将由于自己的健康水平提高而使生活更美好。法律知识的大众化普及也是如此,一方面必将减轻各种案件对法院等司法机关的压力,另一方面也由于公民自己的法律知识提高,避免各种纠纷发生的可能性而使自己的生活更加幸福。 大众媒体宣传法律知识和法制理念是普法工作最有效、最节约社会成本的方式。用大众媒体对公众的巨大影响作用来宣传法制,进行法律知识的教育,将造福于我们的社会大众。树立依法执政的法治意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所长李林 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坚持和实行依法执政,一个基本前提,就是全体共产党员和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切实树立依法执政和法治意识。 首先,树立尊重保障人权的意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执政为民”是我们党依法执政的本质特征。把这一本质特征的要求转化并且体现在社会主义法治方面,就应当树立“我们的一切权力来自人民并且属于人民”的人民主权观念。在社会主义中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社会的主体,国家和执政党拥有和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就必须做到“权为民所用”。同时,依法执政为民,不仅是理论的、原则的,更是实践的和具体的,用一句法律话语来概括和表达,就是要尊重和保障各项人权。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人权,是人民各种利益和要求的具体化、法律化,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地尊重和保障所有人的人权,既是我们党通过依法执政来实现“执政为民”的重要体现,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 其次,树立宪法和法律具有极大权威的意识。在依法治国的条件下,宪法和法律具有极大的权威与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执政是统一的,与人民民主是一致的。我国宪法和法律是执政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规范化、法律化,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因此,依法执政就是依照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治国理政,而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极大权威,实质上是确立和维护我们党的领导和执政地位的极大权威,是确认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政治权力的极大权威。 第三,树立领导立法、带头守法的意识。坚持和实行依法执政,首先要有“良法”可依。为此,应当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立法机关的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成为全社会一体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准则,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其次要保证宪法和法律正确有效的实施。我们的宪法和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党的各级组织、全体共产党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以身作则,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宪法和法律是依法执政的内在要求,与坚持党的领导、服从人民利益是完全一致的。 第四,树立权力要受监督制约的意识。任何权力不受监督制约必然产生腐败。我们党依法执政,一方面是通过依法行使政治性“公权力”来实现“执政为民”的政治诉求;另一方面是通过制度和法律来保证这种公权力有作为的正确行使,防止腐败。规范“执政能力”的内涵及意义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莫纪宏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将加强“执政能力”建设作为今后一段时间内加强执政党自身建设的工作重点。将执政能力建设上升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来加以认识,说明了我们党在领导人民进行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八十几年的过程中,已经积累了比较丰富的执政经验,能够比较娴熟地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来看待我们党在中国社会发展进程中所处的历史地位和所起的历史作用,符合现代民主和法治社会中执政党科学执政的一般规律和要求。 应当看到,执政能力问题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社会管理和国家管理问题。应当以科学求实的精神来全面认识执政能力的内涵和意义。从科学管理学的角度来看,它是由各种具体的管理社会和国家的能力构成的,尤其体现在执政党对整个社会发展趋势的科学把握能力以及对国家政权组织形式的科学建构能力等方面。 首先,执政能力体现了党执政的社会基础,也就是执政党所具有的群众基础。只有执政党的各项路线、方针和政策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充分反映民意,执政党的各项重要决策才具有深厚的民意基础和合法性。 其次,执政能力集中表现在执政党执政的行为能力等各个方面。包括作出决策的能力,执行决策的能力,管理社会和国家的能力,处理国内外重大事务的能力,处理紧急危机事件的能力,协调社会发展的能力,维护国家主权和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能力等等。这些具体的行为能力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与执政党自身的整体执政行为能力密切相关。执政党没有严密有效的党组织,没有素质高超、品质超群的党员领导干部,没有乐于奉献和具有高度党性原则的普通党员,是很难获得有效的执政的行为能力的。因此,执政党的组织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执政党的行为能力。 再次,执政能力的核心是依法执政的能力。执政党对社会事务和国家事务的管理活动主要是通过国家的法律制度来进行的,因此,执政党能否科学有效地运用法律制度来管理好国家,能否树立法治在社会管理和国家管理中的权威,是考验执政党执政能力的重要标志。 最后,执政能力关键体现在执政的实效上。执政能力建设必须有赖于一套科学合理的能力建设评估系统的存在。既需要执政党自身对执政能力有比较正确的认识,也要广泛听取来自执政党外部的评价意见。执政能力建设是执政动机、执政目的与执政方式、执政效果的有机统一。依法执政的核心是依宪执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焦宏昌 依法执政思想的提出,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理念的升华,也是对执政党执政行为的客观要求与规范。2004年我国新的宪法修正案,更把依法执政的核心集中到依宪法执政上来。 这一命题,内含着以下要点: 第一,“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入宪,强化了中国共产党执政的正当性。修宪使“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成为宪法规定,从政治、经济、文化三个方面固化了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合宪性和正当性,具有重要价值。作为一个有效力的宪法规范,“三个代表”也成为衡量和约束执政党行为的法律凭据。“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即是对这一规范的最好诠释。 第二,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协调发展的入宪,凸显了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政治文明是人类文明的成果,是制度文明的结晶。在宪法所确认的行之有效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中国共产党采取怎样的执政方式,通过有效的制度创新,实现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的统一,实现党的意志与人民的意志的统一,是摆在执政党面前的重大课题。实践证明,把党的意志上升为国家的意志,并用成文法的形式表现出来,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一切组织和个人都依宪法和法律办事,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体现了宪法和法治的精神。 第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入宪,明晰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目标。人权是人类文明的尺度,是一切公权的前提。保障人权表明国家要承担积极作为的责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即是对广大党的组织和干部的根本要求。国家的法制宣传教育部门和舆论宣传阵地,要做好宪法的宣传教育工作,进行多种多样的、生动活泼的宣传,以求深入人心。在参与型行政中培养法制观念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建顺 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是参与型行政的宪法根据。 建设参与型行政是宪法所确立的参政理念的基本要求。所谓参与型行政,亦称互动型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权,从事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过程中,广泛吸收私人参与行政决策、行政计划、行政立法、行政决定、行政执行的过程,充分尊重私人的自主性、自立性和创造性,承认私人在行政管理中的一定程度的主体性,明确私人参与行政的权利和行政机关的责任和义务,共同创造互动、协调、协商和对话的行政程序和制度。此种“参与型行政”或“互动型行政”,反映了政风建设的新理念,是依法执政的基本要求,通过保证公众对行政的广泛参与和监督等一系列的制度安排,来规范公务人员的行为方式,强化公务人员的奉献精神、服务意识和爱岗敬业的价值观,使政风不断得到好转,服务不断得到优化,效能不断得到提高,执政能力不断增强,创造一种政府和民众共同治理的新秩序。 参与型行政非常强调政府的责任。强化政府责任,是依法治国的题中之义。在各种行政行为当中,有了公民的积极参与,政府便会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参与型行政要求建立经常性的、规范性的制度,使责任制度化法律化,这是参与型行政的目标,也是政风建设的基础,是依法执政的基本内容。 参与型行政更注重公民的权利。参与型行政的宪政基础是公民的参政权。行政民主是当代政治民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政治民主得以实现的重要途径和手段。行政机关通过诱导、协调、激励等方式,使民众在一个有利的环境中参与公共事务管理,行使自己的行政参与权。 参与型行政倡导民众全方位参与行政,对政风建设和依法执政具有根本性的意义。 在现代国家,人民监督权不仅仅是事后的、外部的监督,而且是事前的、事中的甚至内部的参与。全方位、多角度的广泛参与,既体现民意,又约束政府行为,对推进政风建设和依法执政更具有根本性的作用。公众参与政策制定,参与行政计划的制定,参与行政立法乃至具体的行政执法过程,这种全方位的参与,不仅可以有效地遏制不良政风的发展,而且还可以从源头上预防不良政风的发生,因此,参与型行政对政风的根本转变和提高执政能力具有创新意义。 为了推进依法执政,必须加强行政立法,完善行政法制,积极进行法制宣传,广泛而深入地开展行政法学教育,使每个公民了解行政法,学会运用行政法保护自身利益;使每个大学生、每个公务员都充分了解相应的行政法,逐步使每个政府官员都树立起牢固的依法行政和服务行政的观念;使每个党政干部都充分认识到,依法行政是依法执政的基本内容,是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高度概括。依法行政是依法执政的具体体现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杨小军 党提出依法执政的目标,政府提出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我想就二者的关系谈几点认识: 第一,执政方式的改进和完善必然包括依法执政。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十六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提出要科学执政。要结合中国实际不断探索和遵循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以科学的思想、科学的制度、科学的方法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这里的执政规律、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应当包含有依法执政、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的规律。也就是说,遵循法治原则、依法管理社会事务和国家事务,本身就是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之一。所以,加强执政能力建设、提高执政水平,其中一个重要的内容或“指标”,就是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因此,要按照依法执政的要求来改进和完善党的执政方式和体制,提高依法执政的水平。 第二,依法执政是依法行政的前提和根本保障,依法行政是依法执政在政府工作方面的具体表现。执政党的领导地位决定了它在整个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核心地位和作用。政府对行政事务的管理,说到底也是执政党领导国家政权和执掌国家政权的一个方面。换句话说,政府的依法行政实际上是执政党依法执政在政府工作方面的实现形式和具体表现。没有党的依法执政,政府的依法行政就没有政治的基础和根本的保障。政府是人民的政府,也是执政党领导下的政府,党对国家政权的领导不是一句口号,而是要反映在政权机构的各个方面和各个层面的,依法执政也不是一句口号,同样也要反映在国家政权建设的具体工作的方方面面。 第三,应当充分认识党的主张与国家意志的统一性,坚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政府机关执行国家法律、依法行政,本身就是在贯彻党的主张,执行党通过国家意志表现出来的党的意志。党的各级机构,毫无疑问应当支持和保证政府机关依法行政,而且其自身的行为也应当符合法律规范。宣传宪法法律促进依法行政北京大学副教授王磊 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和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提出,标志着执政党对国家的管理方式有了新的发展,由新中国成立初期采取军事管制的方式管理国家,到后来采取行政和计划的方式管理国家,直到今天采取的既有行政的手段,同时又有市场的手段,更重要的是用法律的手段来管理国家。依法治国对执政党的要求就是依法执政。依法执政是我们党提出的口号,依法执政就是为了实现依法治国,就是为了改进和完善党的领导。依法执政的提出,进一步丰富了依法治国的理念,同时也反映了党的执政能力、执政水平的提高。 依法执政要求执政党首先要遵守宪法和法律。按照宪法的规定,涉及执政党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地方有两处,宪法《序言》中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单位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在《总纲》部分也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这两处都规定了各政党要维护宪法尊严、遵守宪法和保证宪法实施,各政党首先包括执政党。 学习宣传宪法,树立宪法的权威,有利于促进依法执政和加强党的领导。宪法是我们的根本大法,宪法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是党和人民意志的统一。要通过学习宪法在全社会树立宪法的权威,树立宪法的权威,也就是树立了党的权威。 学习宣传宪法,有利于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宪法集中体现了法治的精髓,法治要求一切权力必须受到限制和制约,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包括党员领导干部都不能享有特权。反之必然是超越法律,将权力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滥用权力,以权谋私,徇私枉法。这样势必损害党的威信,影响党的领导。宪法中所包含的法治的理念,有助于党员领导干部学会用法律手段处理和解决问题,提高党员领导干部对法治的认识,增强执政能力。 学习宣传宪法,有利于掌握执政所必需的基本政治制度和国家机构方面的宪法知识。宪法中一项很重要的内容,就是规定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和国家机构的具体职权和工作程序。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基本政治制度确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途径问题。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产生“一府两院”,监督“一府两院”,“一府两院”对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人大受人民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制就涉及这些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党在执政和领导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处理与之相关的一些问题。 学习宣传宪法,有利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从而有利于依法执政和加强党的领导。宪法有两个方面的主要内容,一个方面是关于国家权力的,另一个方面是关于公民权利的保障的。我国宪法赋予人民以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公民权利得到充分保障,有利于调动广大人民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和进步,也有利于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贯彻落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