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实施 用人单位要建诚信档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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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3日09:01 新桂网 | ||||||||
新桂网-南国早报讯(记者唐正芳)《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2月1日起施行,广西将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劳动保障监察方面的宣传活动,就打工者的休息休假权、就业权、工资报酬权、社会保障权等各方面的权利,接受劳动者的咨询。南宁市劳动监察大队有关负责人认为,与以前的法规相比,《条例》对用人单位的约束增加了。 罚款力度加大
据了解,以前有关劳动保障方面的法规,由于立法层次较低,对违反劳动保障法规和规章的用人单位,处罚力度不重,因而不能起到震慑作用,使得用人单位宁愿交罚款,也不愿履行应尽的义务。 南宁市劳动监察大队大队长李建华对记者说,以前就曾经遇到了过这样一件事情,某用人单位违反了有关法规,按原规定最高只能罚款1000元。 听到这个处罚决定后,老板眼睛都不眨一下,立即从裤袋里掏出钱来往桌上一放,说:“无所谓,你们拿去吧!”“而按照今日起实施的《条例》,那种情况罚款最高达2万元。如果真的这样执行起来,我看没有几个老板会‘牛’得起来。” 工地要立监控牌 “通过建立诚信档案,使每个用人单位都树立起‘诚实信用’的良好风气。”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2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用人单位有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由有关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李建华表示,从现在开始,他们要求南宁市的建筑工地报送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情况的材料,并要求建筑单位都要在显眼的地方,立上一块“支付工资监控牌”。如果不向劳动监察部门报送材料,或有劳动者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这样的用人单位将被列为劳动监察的重点检查单位。 监察职责更明了 “没有争议的,例如用人单位承认的工资拖欠问题,可直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对于有争议的劳动纠纷,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来解决;如果劳动者不服仲裁决定的,可走司法程序,通过法院解决。”李建华说,《条例》对劳动监察的职责范围划分明确,使劳动者投诉举报的范围十分明了。 按照《条例》,当劳动者遇到几种情况时,如用人单位不订立劳动合同的、使用童工、没有给够女职工产假、没有给足休息休假的时间、所付工钱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求职者在职介和培训被骗钱财的……都可直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 作者:唐正芳 (来源:新桂网-南国早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