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城首例赔偿纠纷案尘埃落定, 法官提醒——— 申请财产保全要谨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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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3日09:11 无锡日报 | ||||||||
本报讯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不料反被对方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被判赔偿对方因“财产保全”而遭受的巨额损失。日前,锡城首例因财产保全错误而引起的赔偿纠纷案在崇安区人民法院审结。 事情要追溯到2001年6月。在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的诉讼过程中,原告无锡某住宅公司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受理后,于当年7月24日冻结了被告无锡某银行存款330万
据悉,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将来生效的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照职权作出保全裁定,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与本案有关财物采取保全措施的一种制度。据负责审理此案的崇安法院法官介绍,近来,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的越来越多。 一般由原告提出申请,主要防止对方无偿还能力,使将来生效的法院文书难以执行。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如申请财产保全经法院最后确认是错误的,申请人要赔偿对方因此而蒙受的损失。 据悉,因申请财产保全而引发的赔偿纠纷在锡城还是首例。以前,即使申请保全发生错误,产生的损失也很小,一般都是双方通过协商解决。法官提醒,申请财产保全要慎重,要在尽量理解法律条文的基础上提出申请。如果被申请人是银行这类信誉较好、执行能力较强的,则一般不需申请,免得万一申请出错后承担对方损失。 (人禾、朱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