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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跳槽"留下住房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3日09:29 金羊网-新快报

  新快报讯(记者 林良田 通讯员 区惠妍) 阿德原是佛山某机械公司的员工,去年底跳槽后,原单位要求他退回公司住房,双方因此产生了纠纷。近日,佛山中级人法院终审维持禅城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判决阿德在案件发生法律效力后60日内,将住房退回给原单位。

  去年10月,阿德跳槽离开了公司,原单位认为阿德辞职时未达约定的服务期限,多次
让他退回公司住房。阿德查阅了国务院颁发的有关文件,发现文件中并没有授权单位在职工购买公有住房时可以附加服务期限。而且,自己在2000年领到了房产证,依法拥有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坚决不同意退房。

  原单位认为,早在分房时单位已与阿德签订了一份合同书,约定从1997年10月起,阿德需在单位服务满10年才能以优惠的价格购买位于禅城区的这套住房。这份购房合同里还约定:如果服务期间阿德离开单位,单位有权收回房屋,产权归单位所有。原单位要收房,住户不肯,原单位只好将阿德告上了法院。

  佛山市中院认为,此案系购房服务合同纠纷。双方签订的合同就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与丧失所作的服务年限的特别约定,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阿德在服务年限未届满的情况下,就自行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因此,合同约定的所附条件已经成就,原单位有权收回房屋,产权归原单位所有,阿德应当将讼争房屋退回原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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