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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立法进程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3日09:36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该法对破产企业职工利益的保护作了明确规定。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设置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专章,其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破
产企业所欠税款;(三)破产债权……”

  1993年9月18日,全国首届企业兼并与破产研讨会上提出了修改《破产法》的动议。

  1994年,修改破产法正式列入全国人大议事日程。

  《破产法》颁布以来,国务院及其所属部委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规定对此加以完善,主要有:《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财工字[1996]226号);《关于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中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企[1996]492号)等,这些政策规定对破产企业职工保护作出了具体规定。

  2002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2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该司法解释加强了对破产企业职工的保护,对于破产债权、非破产财产、清偿顺序、试点城市国有工业企业与一般国有企业破产的区别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从而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破产法有关职工保护的立法产生了积极影响。

  2003年8月21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成立了新一届破产法草案起草小组。

  2003年11月14日,起草小组将修订的新《破产法》征求意见稿印发给相关法学机构研究。

  2004年6月21日至24日,《企业破产法》草案初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审议。据悉,该草案规定,在破产过程中,“破产人所欠职工工资和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作为破产企业清偿顺序的第一顺序。

  2004年10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对《破产法(草案)》进行二审。二审稿第127条中明确认定的职工工资等优先受偿成为争议的焦点。赞成者认为此举是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证社会稳定的较好表达;反对者担心加大对职工权益的保护力度可能加大银行资产的风险,不利于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但据新华社报道,以职工工资等占据优先受偿的顺位,“已然是大局初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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