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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观察:将“12·4”法治主题进行到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3日09:41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据《光明日报》11月22日报道,今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的主题为“弘扬宪法精神,增强法制观念”。中共中央宣传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2004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

  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公民权利的宣言书。宪法的精神就是保障权利的精神,就是崇尚法治的精神。权利是宪法的细胞,法治则是宪法的精髓。在大力推进依法治国、构
建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今天,我们更有必要重温宪法的精神,大力弘扬宪法的精神。

  “弘扬宪法精神,增强法制观念”,就是要努力形成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社会环境;引导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依法正确行使权力,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引导全体公民行使好公民的权利,履行好公民的义务,依法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引导广大青少年学习基本的法律知识,遵纪守法,逐步培养法律素质,做合格的公民。

  笔者认为,学会“享受法律、消费法律”,是“弘扬宪法精神,增强法制观念”主题的应有之义。从一定意义上讲,法律是由政府为广大公民提供的一种特殊的公共产品,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应当是服务于广大公民的。从某种意义上讲,可消费性是法律这种公共物品的一大特质。因此,“享受法律、消费法律”应当是现代公民崇尚的法治新理念,也是现代文明社会法治化生存的新模式。

  遗憾的是,法律的可消费性往往被法律令人敬畏的威慑性和强制性所遮蔽,成为芸芸众生不敢轻易享用的奢侈品。传统的厌讼心理就是制约法律消费的观念瓶颈之一。看来,法律消费体系的构建任重而道远,当务之急是应当做好以下几个环节的基础性工作。

  其一,培养公民的“法律消费”意识,变被动的、消极的守法意识为主动的、积极的用法意识,学会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权益。美国法学家伯尔曼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也就是说,法律只有真正诉诸于人心的要求甚至被公众所信仰,才能真正赢得普遍的遵从。依我之见,法律毕竟不同于被高度抽象化乃至神秘化的宗教信条,作为一种深深嵌入世俗社会的权威制度安排,法律只有被适用、被践行,才能真正实现由“纸面上的法”向“生活中的法”的变迁,不至于沦落为“看起来挺美”而实际上形同虚设的一纸空文。因此,参照伯尔曼的名言,我认为可以对法律做如此诠释:法律必须被享用,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其二,强化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为法律消费群体提供高质量、高效率服务的服务意识,以及维护公民这一法律消费群体权益的维权意识,树立立法的质量至上和司法的公正与效率兼容的观念,遏制形形色色的立法腐败和司法腐败现象。从一定意义上讲,立法中的地方或部门利益保护主义等立法腐败现象必然滋生劣法乃至恶法,这不仅是对立法信用的戕害,也是对广大法律消费者享受公平、正义的良法的正当立法权益的侵犯。同理,法官裁判不公、久审不决甚至徇私枉法,以及判决后迟迟不能执行等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现象,无疑是对“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信用的嘲笑。

  其三,彰显律师在促进法律消费方面的中介力量。在法治社会,律师是帮助公民享受法律服务的重要中介。从某种意义上讲,律师业的发达程度往往与全社会法律消费水平成正比,律师服务业愈发达,表明公民及法人的法律消费水平愈高。可以预见,私人律师将逐步步入寻常百姓家,聘请自己的私人律师将不再是什么稀罕事,“有事请找我的律师”将成为越来越多中国人享受法律服务的一句口头禅。

  此外,与强化公民法律消费意识同等重要的是,应当切实提高公民尤其是弱势群体的法律消费水平,尽可能降低公众法律消费的成本(如诉讼成本)。实践证明,为弱势群体提供减免费用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是行之有效的法律消费保障机制。

  让我们尽情地享受法律吧———以公民的身份旁听立法者的辩论、法官的庭审;以纳税人的身份交纳包括个人所得税在内的税款,坦然地享受政府提供的各种便利的公共服务,理直气壮地监督政府官员的职务行为;以公民的身份举报贪官污吏的职务犯罪;聘请自己的私人律师,为权利而争;以选民的身份监督人大代表的工作……

  一言以蔽之,享受法律,就是享受良好的立法服务,享受以公正和效率为理念的司法服务,享受以为委托人合法权益而斗争为主旨的律师服务。当曾经令人敬而远之的法律开始成为大众享用的公共产品,当由法治建构的文明秩序开始成为公众享受的制度环境,法治社会的理想当不会遥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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