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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学者呼吁:企业破产不应让职工“破产”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3日09:46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本报北京12月2日讯(记者王娇萍)记者从有关渠道获悉,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破产法立法的国际研讨会今天在北京落幕,广大职工关注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经济补偿金优先于担保物权清偿问题,也在此次会议研讨和论证之列。

  《企业破产法》草案经10月份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二次审议后,马上就要进行关键性的第三次审议。因此,此次国际研讨会对于破产法在一些细节上最终的制
度设计有着重要的影响。据悉,此次会议邀请国内外有关专家及实际部门的工作人员近40人,主要对管理人制度、破产法的适用范围、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以及重整的制度设计等进行研讨和进一步论证。

  据了解,《企业破产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中规定了“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基本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同时还明确了未受到清偿的部分担保物权之前清偿。

  不少专家学者指出,职工工资等优先清偿,无悖于“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法理;加强防范和规范管理,才是降低银行资产风险的根本所在;社会保障关乎基本人权,理应享有清偿的特别优先权,并强调,企业破产,不应让职工“破产”。(详细报道请见本报今日6版专题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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