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埠在京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应与本市一致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3日09:52 北京日报 | ||||||||
本报讯(实习记者杨学聪)昨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处负责人指出,外埠企业在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应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一致。 日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出《企业跨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工资支付有关问题的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处负责人在对此进行解释时作出了上述表示。
这位负责人指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规定在政策上进一步明确了当生产经营活动地与企业法人登记属地不一致,企业应执行何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和有关工资支付的问题:各地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对在当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用人单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目前在外省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在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非常普遍。比较突出的是建筑市场,其劳动力几乎都由外省市劳务施工企业提供,而这些劳务施工企业多来自经济欠发达地区,法人登记注册属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远低于本市标准,一些劳务施工企业按照企业法人登记注册属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农民工工资,根本无法保障劳动者在京的基本生活。网络编辑:刘春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