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高校专职教师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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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3日10:26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 ||||||||
本报讯(记者李茗实习生熊海霞)《陕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昨天下午获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将于2005年1月1日正式施行。 民办高校专职教师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条例》明确规定,民办学校应当有与其办学层次、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专职教
招生简章必须客观真实准确 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客观、真实、准确,载明学校名称、培养目标、办学层次、专业设置、办学形式、办学地址、收费标准、证书发放等有关事项。 民办学校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符合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其他必要的办学条件,开设相应课程,履行招生简章的承诺,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学生要退学应按规定退学费 民办学校向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按照隶属关系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公示;向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按照隶属关系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民办学校学生入学后提出退学的,学校应当按照省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退学、退费手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