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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谷农民状告政府违法行政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3日14:58 山西新闻网

  本报讯 (记者张志刚)11月30日、12月2日,倍受当地人关注的晋中市太谷县侯城乡北沙河村一组8位农民状告晋中市、太谷县政府违法行政案一审在祁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原告段建生、王云香(女,段建生之妻)、张斌、乔来仙(女,张斌之妻)、胡秋梅、孙永红(女,胡秋梅之妻)、程三春(女,又名程润春)、孙喜俊(程三春之夫 )在《行政起诉状》中诉称:原告等四户依法取得了本村地名为六十柱和北窑的共计面积6.2亩的农村土地承
包经营权,被告太谷县人民政府依法给原告等四户分别核发了《集体土地农业用地使用权证》。从2003年10月开始,村里说太谷三中迁址要占用北沙河的土地,其中包括原告等四户承包的土地,因为没有任何法律凭据,原告四户不同意占地。2004年2月份,北沙河村委在没有任何法律凭据的情况下,非法与20多户村民签订了土地补偿协议,将100多亩地非法出租给太谷三中建校。4月2日,太谷县国土资源局发出通知,说晋中市人民政府晋中建占土字(2004)23号文件批准太谷三中新址选在北沙河村,要求原告等四户去村委领取补偿款,原告四户没有去领。4月10日,太谷三中新建工程奠基,5月14日开始施工。5月19日,太谷县人民政府三中搬迁指挥部发出了《关于北沙河村委与太谷三中联合办学占用土地的公告》,公告了晋中市人民政府晋中建占土字(2004)23号文件内容。6月3日,太谷县人民政府发出了关于注销原告等四户《集体土地农业用地使用证》中的部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通知,公告注销了原告等人6.2亩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6月4日,由于原告等人抵制非法占地行为被拘留,现仍有两人被关押在太谷县看守所。6月10日,北沙河村委在村布告栏公布了晋中市人民政府晋中建占土字(2004)23号文件和太谷县人民政府太政占复(2004)7号文件———《关于转发“关于太谷县北沙河村委占用土地的批复”的通知》,原告等人才真正见到上述文件。但原告发现两份文件的内容并不一致,5月19日的公告和两份文件的内容也不一致。

  原告认为,原告承包经营的土地是“基本农田”,二被告无权将“基本农田”批准转为建设用地,二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超越批准权限且违反法定程序,其批准文件无效,该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了原告四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故诉请法院依法撤销太谷县人民政府太政占复(2004)7号文件和《太谷县人民政府关于注销段建生等四户集体土地农业用地使用证中的部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通知》,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恢复原告对被注销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恢复土地原状,并赔偿因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在庭审中,原、被告就新建太谷三中所占土地是不是基本农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被告审批占地手续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北沙河村与太谷三中联合办学是否合法,该工程是否属于乡村公益事业等问题充分提供了证据,进行了激烈的辩论。被告晋中市人民政府认为,其下发的晋中建占土字(2004)23号文件是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自己的行政行为是合法的;太谷县人民政府认为新建太谷三中暨太谷县侯城乡农村农民文化技术教育学校是乡村公益事业,其行政行为从程序到内容是完全合法的。对此,原告认为,原告承包的土地并没有被依法征用、占用而是被非法占用,被告太谷县人民政府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不符合该法定的注销土地经营权证的情形,也就是说其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被告晋中市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明并不能证明太谷三中是依法与北沙村联办,也不能证明其审批所占土地不是基本农田。被告所提供的诸多证据不但不能证明其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反而有多份证据相互印证,证明其行政行为存在诸多违法之处。

  辩论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合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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