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规定法律援助项目司法鉴定费只收半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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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3日16:36 四川新闻网 | ||||||||
本网独家获得的最新消息:在《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试行一年后,12月3日四川物价局再次发出《通知》,宣布重新核定此类收费标准。四川物价局告诉四川新闻网记者,按照《通知》要求,有关部门在针对个人的援助鉴定项目收费时,优惠50%以上的范围可由鉴定部门自行决定。换句话说,按照这个政策规定,四川省的法律援助性项目的司法鉴定费至少要优惠一半以上。
据悉,四川省物价局近日发布的《关于重新核定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司法鉴定收费属于服务性收费,坚持谁委托谁付费原则。今后,凡是依法取得司法鉴定资格的收费单位,在接受单位或个人社会委托的时候,均均必须在收费地点公示由物价部门颁布收费标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 据四川省物价局有关人士介绍,法院、检察院、公安和海关等行政执法机关,以及受上述机构委托办理的刑事、民事和经济案件涉案物品鉴证的收费,不在《通知》规定的范围之列。 《通知》还规定,对于经司法部门确定的援助性鉴定项目,各司法鉴定机构在实施收费时应给予优惠政策。优惠额在保证不低于规定标准50%后,以上的优惠幅度可以由司法鉴定机构自行确定。 四川新闻网记者 盛利 声明:转载本稿必须得到四川新闻网口头授权(包括已经签订转载协议的合作单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