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观点)王廷江还能当人大代表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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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3日16:42 大华网-汕头特区晚报 | ||||||||
全国人大代表王廷江打人了。根据北京媒体的报道,王打人闹事的场景非常戏剧化。粗口,拳头,女乘务长,戴手铐的空警,一班人马簇拥着驾车而去———不需要导演,也不需要演员,我们经由报道“看”到的王廷江打人闹剧,以一个个真实的细节,嘲弄调戏了三流警匪片编剧的想象力。 打人,聚众打人,并不是什么了不起的大事。但现在,王廷江打人成了媒体世界的大
印象中,王廷江是一个政治上极为成熟的企业家。起码是一个识时务的人。他是沂蒙山区第一个“百万富翁”,一个“用私产成就共产传奇”的优秀中共党员。1989年,他的白瓷厂拥有600万元资产,日平均赢利万元以上,已然沂蒙山区一成功人士。可他没有贪恋钱财,这一年,在个人和集体的辩证关系中接受数十年教育的王,审时度势地把私产奉献给公产,将自己的企业赠给村集体。从此后,王廷江不时“加冕”,“红帽子”戴了一顶又一顶:八届、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党的十五大代表,九届山东省人大代表,全国劳模,全国优秀乡镇企业家等等。 机场打人事件,颠覆了我对王“政治成熟”的既往认知。我不晓得他打人是不是真的如报道所说的那样,因为对查验机票不耐烦,也不想猜测他是不是功成名就之后忘了本分,更不想作无限上纲上线的道德大批判。然而,他打人确实表明当过多年人大代表的他政治素质欠佳。忠诚于宪法与选民是一个人大代表不可或缺的基本的政治素质。一个全国人大代表公然对抗法律,殴打民众的行为,毫无遗漏地显示出他政治素质的低下。哪怕最后的司法调查显示王并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机场暴力”和他的政治身份也极不相符的。 如果王廷江反躬自省,他应该在事件发生后主动辞职。因为他没有履行人大代表的义务。当过人大代表的王一定无数次听说过,法律规定人大代表必须履行四项义务:模范地遵守法律;协助贯彻执行法律;充当民众和政府之间的桥梁;自觉接受民众监督。一一比照,我们发现,王廷江不是藐视法律,就是不懂法。至少在机场的那段时间,他没有发挥桥梁的作用,脱离了他的权力来源———民众。王不是选民直接选举的,但他不能脱离选举单位的监督。到目前为止,我还没有从媒体上获悉王向选举单位汇报他的“机场故事”,就义务而言,他有向选举单位汇报自己行使职权的义务。当下,媒体报道他打人并妨碍航空安全,对一个全国人大代表来说,不啻“天大的事”。虽此,他依旧保持沉默。难道,王非要等到选举单位对他履行罢免程序时,才肯答辩解释吗? 过去十数年,一些人大代表或出于政治原因,或出于经济原因,或出于品德作风原因被罢免。一般而言,罢免案大多由党组织或者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由选民或者代表联名提出的屈指可数,甚至是闻所未闻。众所周知,中国的人大代表制度正在向本位回归,所以,我们有理由观察王廷江打人事件的进一步发展。王的人大代表职务会不会被罢免?倘若真的罢免,罢免案究竟由什么样的组织或者个人提出?让我们拭目以待。(南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