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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一大学被判拖欠工资5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3日20:47 扬子晚报

  徐州电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单位正式职工在患病休养期间依法享有工资待遇。而徐州魏女士却在生病的十年间未能从单位领到一分钱的工资。在经历了漫漫十年的讨薪未果后,身心疲惫的魏女士一纸诉状将单位某广播电视大学告上了法庭。日前,邳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大学一次性付清拖欠了十年工资5万余元。

  早在1992年秋天,魏女士经市劳动局批准,从乡供销社调入广播电视大学,被安排到
学校开办的服务部上班。次年7月,魏女士检查出患有乳腺癌,并请假治疗。1994年,病情稳定后,魏女士多次去学校领取工资,学校领导却告知,她的情况比较特殊,待研究决定后再行通知,请魏女士在家安心养病,学校一定尽快给予解决。魏女士没想到这么一等就是10年,10年后等到的答复却是:“历史遗留问题,不好解决。”

  自己是经过市人事局工资科核过工资的正式职工,学校当年也在“工作转移协商表”中盖了章,学校因自己生病就拒发工资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劳动法》,2004年7月,魏女士在丈夫的陪同下诉请邳州市人民法院判令该广播电视大学支付工资、养老保险、医疗及其它福利待遇9万余元。

  法庭上,被告广播电视大学辩称,原告魏女士为该校开办的电子技术开发服务公司(即上文服务部)职工,该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应独立承担债权债务关系,但企业在1996年已经注销。所以校方与魏女士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魏女士1992年工作调动时“调入单位意见”一栏中只有电视大学的印章,而无电子技术开发服务公司印章,且原告调动经过人事部门工资审核,由此可以认定原告1992年调入的是被告单位广播电视大学,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职工在生病之前及生病后两个月的工资应全额发放,生病后第三个月至第六个月按90%%发放,以后按80%%发放,法院遂判决被告广播电视大学一次性付给原告工资、经济补偿金共计55745元。(古闻 李先昭)(新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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