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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城房地产中介费下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4日01:13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江淮晨报晨报讯 记者昨天从合肥市物价部门了解到,从12月1日起,省城下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

  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是房地产市场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主要收费项目实行政策指导价,包括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二手房经纪服务费、房屋租赁代理服务费、商品房销售代理服务费)、房地产价格评估费、房地产咨询费。

  二手房经纪服务费

  此项收费是指经纪服务机构提供买卖(置换)全过程服务(包括提供信息、陪同看房、代办房地产权证、代办水电有线电视宽带等过户手续、代办贷款协助办理物业交割等)的收费,按成交价总额的1%~2%收取,经纪服务费原则上由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或从其约定。

  房屋租赁代理服务费

  无论租赁期长短,住宅按成交一个月租金的40%~50%一次性计收;非住宅按成交一个月租金的20%~30%一次性计收,租贷代理服务费原则上由双方各承担一半或从其约定。

  商品房销售代理服务费

  经纪服务机构受开发企业委托代理销售商品房,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5%~1%向开发企业收取代理费(不包括宣传、策划费用),实行独家代理的,按不超过成交价格总额的1.2%向委托方收取代理费。

  房地产价格评估费

  此项服务由具备房地产估价资格的评估机构按照房地产的评估价格总额相关费率计收(见表),每宗最低收费为300元。

  房地产咨询费

  经纪服务机构应委托人要求,提供有关房地产咨询服务时,收取的费用,房地产书面咨询,每份报告书按200元~300元计收。

  所有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和明码标价制度,省城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收费前,应到合肥市物价部门申领《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已申领过该许可证的中介服务机构,应于本月15日前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变更登记手续。对违反价格政策、进行价格欺诈,缺乏行业信誉的中介服务机构,将取消其经营资质或收费资格,实行淘汰制度。

  (成贵 仁斌 孙昊)

  (来源:江淮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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