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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办驾照 安徽省有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4日01:15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江淮晨报晨报讯 记者昨日获悉,省交警总队近日出台了军人办理驾驶证和机动车行驶证的相关规定。

  现役军人(含武警)、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人员办理机动车牌证和申领驾驶证时,其身份证明,在军队未统一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指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团级以
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地址证明。军人办理机动车和驾驶证业务时,机动车所有人和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号码按照军人身份证件号码签注,住所地址按照团级以上单位证明记载的住所地址签注。军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住址证明原件存入机动车或驾驶证档案。

  (范恒贵 邵玏沨)

  (来源:江淮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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