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规定用人单位须在10日内公示最低工资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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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4日02:11 信息时报 | ||||||||
时报讯(记者 王道斌 通讯员 吴子因) 各用人单位应当在10日内,向本单位劳动者公示所在地区2004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记者昨日从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昨日该局向市内各区级劳动部门及用人单位下发通知要求各用人单位在本单位内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公示,以保障该项新标准得到贯彻实施。 通知明确,约定加班基本工资基数的日最低工资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不得低
除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加班工资,以及中班津贴、夜班津贴、高温津贴、有毒有害岗位津贴和法定福利,不得列入最低工资核算范围外,企业免费提供的住宿、用餐等福利待遇,也不得作价视为职工的工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