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水的告赢执法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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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4日05:09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机动记者周牧 昨日上午,郫县法院对郫县贸易局查处注水猪反成被告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郫县贸易局超越职权查处对生猪进行注水的小贩,依法撤销该局作出的生猪屠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
法院宣判:场外生猪注水贸易局无权管 今年8月5日晚11时许,郫县农民陈志兵在自己的租住房里,对收购来的部分生猪进行注水时,被郫县贸易局的执法人员挡获。8月6日,贸易局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没收陈志兵的注水生猪94头,并处以137400元的罚款。 一个月后,陈志兵将郫县贸易局告上法庭。陈志兵称,《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查处的对象是定点屠宰场,而非他这样的小贩;贸易局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没有发出《生猪屠宰违法案件听证告知书》。因此,贸易局的行为违反了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 经过审理,郫县法院昨日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法院认为,《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已经把郫县贸易局的行政处罚权,限定为对定点屠宰场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管和对未经定点、擅自屠宰生猪行为的监督。而陈志兵对生猪注水这一行为并没有纳入《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的范围,贸易局对陈志兵实施行政处罚,属于超越法定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 律师观点:行政机关应增强执法技巧 “法律法规并没有禁止性的规定,贸易局输掉官司在法理之中。”昨日下午,陈志兵的代理人、四川守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倪元新说。 虽然倪元新代理了生猪注水户的案子,但对生猪注水的行为也十分反感。他认为,在目前没有法律法规对场外生猪注水予以禁止时,行政机关在执法时应该增加技巧。以陈志兵案为例,贸易局当时得到了陈志兵给生猪注水的线索后,可以派人跟踪注水猪的去向,一旦进入屠宰场内,就可以执法了。“只要牢牢控制了屠宰环节,注水猪是不可能流入市场的。” 四川东方大地律师事务所主任董绪公认为,郫县贸易局查处陈志兵虽是一种尽职尽责的行为,但是在具体行政行为中,由于情形的复杂和法律的盲点而输了官司,这是正常的。不过,陈志兵打赢了官司,并不意味着贸易局的查处初衷是错误的,更不意味着陈志兵的行为就可以不受到追究。所以,应该对贸易局输官司持理解的态度,同时作为行政机关也应该加强对执法技巧的研究。 记者到郫县贸易局采访时,工作人员告之负责人不在,所以无从得知该局是否会提出上诉。 现状:行政机关败诉率逐渐增多 记者从郫县法院了解到,目前在该院已经审理过的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败诉的情况从2003年开始逐渐增多。 一位律师告诉记者,行政机关败诉率攀升,已经是行政案件的一大特点。究其原因,主要有三点:一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理决定之前,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二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要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否则即属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三是行政执法有严格的程序,其中某一环节不合法,都会导致行政决定程序违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