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普查资料不作处罚依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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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4日10:22 新闻晨报 | ||||||||
据新华社北京12月3日电 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正进入冲刺阶段。《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33条明确规定:“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副组长、国家统计局局长李德水解释说,所谓任何单位当然包括工商、税务、检察院、法院。无论任何单位都不能把经济普查
李德水说:“过去你犯了错、违了法,例如偷税漏税,也不能因为你现在报了真数而罚你。相反,如果哪个部门、单位以经济普查取得的资料作依据去处罚普查对象,这就违背了条例的规定,同样应当受到法律的惩处。” 为了实现这个承诺,还要有一些措施作保证。最基本的一条就是各级各地普查办不得将经济普查中获得的资料提交或透露给其他有关执法单位。谁透露出去谁就是违法。这也是一条铁的纪律,是政府统计信誉的根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