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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药品投标价格依法将受行政处罚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4日11:24 西安新闻网-西安日报

  本报讯(记者顾荣实习生杨娜)记者昨日从省物价局获悉,我省从本月起执行《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规定》。此后,在中标药品零售价格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发改委调整公布药品最高零售价格,中标药品零售价格高于公布价格的品种,执行公布的价格;凡低于公布价格的品种,仍按原核定的中标药品零售价格执行。

  据了解,集中招标采购药品过程六种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
罚:不按规定办法核定并调整中标药品零售价格的;超过核定的中标药品零售价格执行的;不按中标价格签订中标药品采购合同的;不按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价格的;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操纵投标价格或进行价格欺诈,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自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强制或变相收费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省物价局要求,医疗机构和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上有关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政策规定。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加大对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从严查处价格违法行为,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及收费行为,减轻患者医药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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