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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快评:“拍违照片”证据效力不足症结何在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4日12:58 金羊网-羊城晚报

  作者:王炜

  近日,广州市民关注已久的“拍违照片”一案终于尘埃落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市民孔某拍摄的车辆违章照片不能直接作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证据。虽然案子已经了结,但此案引起的一系列思考与争论仍在继续。比如,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权到底是“委托”给了公民行使,还是如交管部门所言的市民拍摄交通违章是“协助”公安机关
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还有,“调查取证”是否是行政执法机关行使处罚权的组成部分,等等。暂且抛开这些问题,与此案的结论相比,其过程中体现出来的对司法程序的尊重具有更加深远的意义。

  一个理想的政治社会不仅追求正义的结果,而且要有一个保证达到正义结果的可行程序,借用一个法学和政治学概念,即程序正义。基本的程序正义至少包含两方面的内涵:一是既有标准也有程序,即完善的程序正义;二是只有标准没有程序,即不完善的程序正义。由于历史或者现实方面的种种原因,我们过去所追求的往往是第二种意义上的即不完善的程序正义。“目的说明手段正确”是我们一贯的思维方式,“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也是过去政府机关出台行政命令的惟一思考纬度。所谓“打击犯罪要从重、从快和从严”就是在一个正义结果的名义下忽视或省略程序的行为表述。似乎为了达到正义的目标,程序上的问题都是可以忽略的,或者至少是可以“从权”的。然而,标准与程序,从来都是真正正义社会的两个必要组成部分。正义的理想不能一蹴而就,甚至还是遥遥无期的,但我们每时每刻还是要生活在要依赖某种程序维持的现实中。因此,有标准,尤其是要有程序,才能称得上是一种完备的正义社会。

  从这一案件可以看出,虽然市民对交通违章深恶痛绝,虽然“拍违照片”对这一违规行为有一定的遏制作用,但是这项法规本身的正当性至少还是需要作进一步的深入论证的。这种思考问题的角度实际上已经超越了以前的那种浓厚的目的论上的功利主义色彩,也说明了社会文明水平在不断地提高。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拍违照片”的质疑主要在于对司机违章证据的收集和采信上的程序问题,只要证据的采集环节出现了问题,此后的任何建立在此所谓“证据”基础上的推理和假设都不具有司法意义。标准在先还是程序在先?此案的审理显然作出了与此前不同的回答。

  一个好的初衷还必须有正当合法的程序来实现,这是一个健全的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我们一直在呼唤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但不只因为我们追求的是公平与正义,一个健全的法治社会就会如期来临,它需要我们为之付出几代人的努力。相信本案能够成为我们通往正义社会的无数台阶之一。

  (晓健/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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