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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宣传日 中央台特别直播——“我们与法同行”(组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4日13:26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北京12月4日消息(记者方亮)12月4日是一年一度的全国法制宣传日,为弘扬宪法精神,增强法制观念,中央台中国之声推出了特别直播节目——“2004,我们与法同行”。
法制宣传日中央台特别直播——“我们与法同行”(组图)
直播现场
法制宣传日中央台特别直播——“我们与法同行”(组图)
主持人:王宁、张昊
法制宣传日中央台特别直播——“我们与法同行”(组图)
主持人:王宁、张昊

  在近三个小时的直播节目中,两位嘉宾:司法部法制宣传司助理巡视员姚振怀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叶林和主持人一起评点了2004年走近、改变和影响着我们生活的一部部法律法规,一场场官司输赢;广大听众也通过短信沟通的方式踊跃参与,真切感受了政府“依法执政”“执政为民”的精髓。
法制宣传日中央台特别直播——“我们与法同行”(组图)
司法部法制宣传司助理巡视员姚振怀
法制宣传日中央台特别直播——“我们与法同行”(组图)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叶林以下为精编直播实录:

  主持人:(王宁、张昊)有些听众知道每年的12月4日是全国法制宣传日,但是不知道为什么会定在这一天呢?”

  姚:12月4日应该是一个特殊、值得我们每一个人铭记的日子,这一天,是我国现行宪法,也就是1982年宪法的颁布实施日。

  200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在转发的“四五”普法规划中确定:“将我国现行宪法实施日即12月4日,作为每年一次的全国法制宣传日。”

  将现行宪法的实施日作为全国法制宣传日,充分体现了宪法在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体现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基本任务:就是要进行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公民了解宪法、掌握宪法,树立宪法权威,增强宪法意识和观念,。

  确立“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公民的宪法观念,树立宪法权威,有利于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也有利于法制宣传教育在更宽的领域和更广阔的空间发挥作用并不断深入发展。

  王宁:从2001年到2004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已经经历了4个年头,每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都会确定一个主题,我们知道今年的主题是:“弘扬宪法精神,增强法制观念”,那么前三年的主题是什么,他们之间有没有什么内在联系呢,姚副司长您给我们简单的回顾一下。

  姚: 2001年的“12·4”是第一个全国法制宣传日启动的日子,当年的主题是:“增强宪法观念,推进依法治国”

  2002年的主题是:“学习宣传宪法,推进民主法制建设”

  去年的主题是:“依法治国执政为民”,今年的主题就是:“弘扬宪法精神,增强法制观念”。司法部张福森部长在接受采访的时候曾这样说过:确立全国法制宣传日,有助于营造全社会浓厚的法治氛围,使广大公民像逐步熟悉每年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禁毒日一样,让“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成为全体公民熟悉法律、认知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节日,成为展示我国法制建设成就的节日,成为树立我国良好法治形象的节日,为实践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执政”,打下牢固的社会思想基础。

  王宁:对于这一次的宪法修正案,可以说引起了人们前所未有的关注,叶教授,您认为这一次修宪的都有哪些亮点?

  叶: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入宪彰显了宪法的人权意识,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入宪摒弃了对私有财产权的傲慢与偏见,紧急状态入宪凸显公共管理的新思维。这也成为了本次修宪的三大法治亮点。

  张昊:这一次宪法修正案的通过实施,对于中国依法治国的进程有着什么样的意义呢?

  叶林:毋庸置疑,本次宪法的修改,使得宪法朝着更加民主、人道、理性的方向发展,为中国宪政制度的完善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将对中国产生持续而深远的影响力。

  张昊:现在直播间的短信平台上,看到听众朋友的短信观点非常的踊跃,在这里要感谢大家对于我们特别直播的关注和支持。

  王宁:通过刚刚的回顾,可以看到1~3月份有100多部的法律法规出台或者开始施行,在今天我们要特别的来关注其中的一部,那就是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

  张昊:的确,2004年1月1日起开时施行《工伤保险条例》,一经出台,就被人们称为是“劳动者的福音”,因为他标志着国家将工伤保险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王宁:在这个《条例》当中明确规定,所有的生产经营单位都必须参加工伤保险;各行各业的临时工、农民工和合同工正式确认为职工的一部分,同样享受工伤保险,因该说《工伤保险条例》出台,扩展了工伤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使更多的劳动者权益能够得到保护。

  张昊:《工伤保险条例》对于许多具体的情况都做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比如: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职工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都认定为工伤。

  王宁:而且《条例》的出台的过程中还有一些亮点,比如明确规定工伤保险费的缴纳主体问题: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还有工伤的认定:工伤争议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劳动能力的鉴定不再只有劳动行政部门一家说了算,医疗卫生专家也将参与评定。和过去相比,伤残认定的时间的规定由过去的15天变成了30天。

  张昊:叶教授,您觉得《工伤保险条例》的出台,有着怎样的目的和意义呢?

  叶林:这个条例的出台,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保障了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能提高职工安全意识,防止或减少伤亡事故,有利于妥善处理工伤事故,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

  王宁:张昊,在4~6月份出台的法律法规当中,有一部从出台的那一刻起一直到现在,不断的引起人们的关注和争论。

  张昊:我想你要说的,一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这一部法律2004年5月1日在全国开始施行,它的出台,标志着我国道路交通管理的法制进程进入了崭新的阶段。

  王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是这部法律的一大亮点,比如:新交法把行人通过道路从原则上优先改为绝对优先;车辆行经人行横道时,驾驶员应该减速,如果有人在过人行横道时,应停车让行;再比如:对于交通事故的受伤者的救助方面,规定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建立了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同时规定医疗机构,对于交通致伤的人员,不得因抢救费用没有到位而延误救治,这一系列规定的背后无不体现出立法“以人为本”的理念。

  张昊:尽管这部“以人为本、与民方便”的法律一经出台,就得到了多方好评,但是还有一些问题无法回避,其中最主要的就是:交通事故发生以后,司机和行人的责任分担问题。

  事实上在十年的道路交通立法过程中,有关这一问题的争议一直此起彼伏。1999年以前事故责任赔偿奉行的是以责论处。可是1999年,沈阳等城市出台了一个法规规定:在交通肇事中,如果行人违章,那么行人就要负担全部责任,这个被简称为“撞了白撞”的规定,引起人们普遍质疑。

  王宁:今年,在生命权大于通行权的呼声中,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这一规定一方面意味着此前一些城市实行的“撞了白撞”的做法被彻底否定。另一方面由于强调了机动车方面的责任,于是被不少人理解为“司机负全责”,从而引发社会广泛的争议。有人认为该规定体现了生命权重于通行权的理念,但也有一部分人认为,这一规定对机动车驾驶员不公平。

  张昊:机动车撞人要不要负全责,围绕着这一问题的争论,七个多月以来在各个媒体中频频出现,正当这种讨论在激烈进行的时候,5月份发生在北京的一起交通事故,使广大民众对这一条款的讨论进一步白热化。

  张昊:刚刚回顾了这一季度的法律法规,再来看一看发生在4~6月份的法制事件,在这个季度里,有一起事件引起了全国的震动,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亲自对此批示,此后11省市97名责任人因为此案受到查处。

  王宁:这起案件就是震惊全国的安徽阜阳等地劣质婴儿奶粉事件,这一事件曝光后,国务院责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组成调查组,对阜阳等地劣质婴儿奶粉事件进行全面调查。彻底查清劣质奶粉的生产源头、销售渠道和销售范围,并对受害儿童采取妥善医治措施。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触犯刑律人员要依法严厉惩处,并公开曝光。

  姚:阜阳奶粉案带给我们的教训和思考是多方面的,我们作为法制宣传教育的主要部门,今后应当加大法制宣传教育的力度,培养社会的诚信意识,进一步把法制宣传教育与法制实践结合起来,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相应的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机制,努力提高政府的行政执行力,给政府失职渎职和阳奉阴违釜底抽薪,防止“劣质奶粉事件”的再次出现。

  张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可以说在中国法制史上留下了重要的一笔。叶林教授,您怎么看待这部法律的实施?

  叶林:《行政许可法》是继《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复议法》之后,又一部行政基本法律。可以说这部法律的实施,蕴含着中国政府管理理念的一次深刻革命。这部法律以规范政府行为为主旨,要求政府从根本上改变传统行为方式,彻底摒弃许可事项过多过滥、许可程序繁琐复杂、许可过程暗箱操作、滋生腐败等种种弊端,从而打造出全新的法治政府形象。

  张昊:《行政许可法》,简单地理解就是,她明确规定了什么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什么事项不需要设定行政许可。

  叶林:作为第一部专门规范行政许可制度与程序的法律,体现了三个方面的特点:规范、便民和权利保障。主持人刚才说的就是“规范”。我说说“便民”——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相对集中了行政许可的设定权;受理行政许可实行“一站式”审批或“政府超市”的方式;

  还有权利保障——《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了行政许可审批的期限;申请人依法获得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禁止地方或行业“画地为牢”。《行政许可法》规范了行政许可收费,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行政机关实施和监督检查行政许可事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也就是取消了所谓的“工本费”。

  张昊:也就是说,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明确了收费的才能收费,其他的都不可以规定收费,确保了行政权利与利益的脱钩,防止为部门甚至是个人攫取利益。

  叶林:我们还注意到,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全国依法行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特别强调,“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并以此为契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管理总的方向是减少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把政府该管的事管好,把不该由政府管的事交给企业、社会和中介组织,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要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今后,设定行政许可要于法有据,实施行政许可要按法定程序办事,并不得违法收费,做到公开透明、高效便民。”

  王宁:有数据显示,为适应《行政许可法》的实施,中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了脚步,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项目得到全面清理,分三批取消和调整了1795项行政审批项目,占总数的48.9%。

  姚副司长,我们注意到,《行政许可法》出台后,到正式实施前后,针对这部法律的学习和宣传一直没有放松,做了大量的工作。

  姚振怀:是的,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围绕行政许可法的宣传作了大量工作,特别是曾经通过卫星远程教育系统举办了行政许可法学法讲座。我们请全程参加行政许可法制定的两位专家张春生和汪永清对行政许可法的立法宗旨及这部法律的全文进行了详细讲解。全国共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法制宣传教育主管部门,司法厅(局)组织有关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在当地进行收看。

  各部委、办局,行政机关,特别是行政执法部门,也分别请法学专家一起召开座谈会、研讨会,举办知识竞赛等活动,宣传、学习《行政许可法》,多数行政机关都组织进行了集中的学习和培训。目的是让大家尽快转变观念,尽快了解法律的规定,为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奠定基础。

  王宁:2004年,还有几个重大责任事故案的责任人在法庭上受审,或者被判处死刑。

  张昊:被判处死刑的,象广西南丹县原县委书记万瑞忠今年2月20日被执行了死刑。2001年7月17日,南丹特大透水事故发生后,万瑞忠向上级有关部门隐瞒真相,延误了对事故的处理,致使81名矿工死亡,财产遭受巨大损失。

  王宁:尽管各级部门都在强调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但仍有一些人和部门把安全生产写在墙上,挂在嘴上,就是不放在心上,致使安全责任事故频频发生。

  叶林:王宁说的是意识问题,而我认为从这类事故中,还应该认识到我们安全知识普及的不够,应急措施制定的缺失。开县井喷发生后,很多人被叫醒后,不了解井喷的危害,不理会危险的存在,仍然继续睡觉,还有人本来可以走出危险区域,却半路折回取财物、锁门等等,结果不幸身亡,这些现象都说明,当地的居民没有充分知晓井喷的危害,以及相关的安全知识,更没有受过应急训练,所以说安全知识普及的不够,应急措施制定的缺失,扩大了伤亡后果。

  再比如发生在密云的特大踩踏事故,法院判决认定密云县城关派出所原所长孙勇、政委陈百年涉嫌玩忽职守罪。理由是认为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负责重点部位彩虹桥保卫工作的密云县城关派出所没有履行安全保卫职责,有关人员擅自压缩值勤人员、推迟上岗时间;灯展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安全保卫方案不落实,有关部门职责落实不到位。为什么会出现这些问题?因为相关人员根本没有想到这种大型活动会出现危险情况,自然谈不上应急措施的制定。

  张昊:我同意您的观点,11月20日发生在河北沙河铁矿的特大火灾,65人死亡,其中有10多个工人是在火灾发生后,被矿主命令下井救人。就再也没有回来。因为火灾发生后,矿主不报警,认为可以控制局面,让工人下去灭火救人,很多工人既没有专业灭火工具,也没有防毒面具,只是拿一块毛巾沾了点水捂着脸就下去了,结果下去一批晕一批。而刚刚发生的陕西铜川矿难,明明是矿井内的火一直没有灭掉,还让工人继续作业。

  叶林:这就说明从矿主到矿工,都没有相关安全知识的普及,更没有比较科学的应急措施,通过媒体的报道,我们反而发现在沙河铁矿出事的五个矿的矿口,都盖着小庙,供矿主、矿工祭拜神灵。而没有在显著位置张贴采矿的安全须知。

  王宁:所以说我们在今后的法律宣传工作中,还要增加安全意识的宣传,以及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保障应急措施能得以确切实施。

  姚振怀:这方面我们做过一些工作,特别是在一些中小学校,进行消防、交通安全、防恐等方面的培训活动,再让孩子们把这种理念和常识带给家长。但是现实告诉我们,这些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张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11月1日已经正式实施,可以说这个规定跟人们生活关系比较密切。叶林教授,我们注意到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时候,在民、商案件中特别注重运用这个方式。

  叶林:我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曾系统阐述过调解作为重要的诉讼机制,所具有的解决纠纷的独特优势。首先,调解让诉讼更加“人性化”。调解强调当事人的积极参与,通过当事人自愿协商而不是法官依法裁判来解决纠纷,整个诉讼过程当事人都非常清楚,容易理解和接受。其次,调解可以有效降低诉讼的对抗性。调解强调当事人之间的友好协商和妥协,促进当事人之间互谅互让和友好合作,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再有,调解更符合诉讼效益的要求。调解具有简便、高效、经济的特点,调解方式灵活,能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也能节约司法资源。更重要的是,调解结案更符合“司法公正”的实质要求。只有当事人自己最清楚纠纷的真象和他的利益所在,所以他们自愿选择的处理结果应当说是最符合他们的利益需求的,也最接近当事人追求的实体公正。因此,也有利于当事人的自觉履行。

  王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在实践中到底有哪些原则需要我们注意呢?

  叶林:这件司法解释,可以概括一下它所体现的原则,有四个:调解自愿、加强对调解合法性的审查、依法引入社会力量协助法院调解、强化诉讼诚信意识。还有就是要遵循保密原则。调解当事人主要通过谈判协商来解决争议,当事人通常不愿意对外公开。各国司法实践中,都采取多种措施来保障调解内容在保密的条件下进行。

  张昊:为解决审判力量严重不足,提高诉讼效率,这个《规定》对调解人员的范围作了扩大性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可以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协助调解工作。也可以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委托有法律知识、相关工作经验或者与案件所涉问题有专门知识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

  姚振怀:我从司法部基层工作指导司了解到,就这一条,与我们司法部门的合作非常密切,为了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完善人民调解组织,提高人民调解质量,司法部出台了《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也有一个《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确认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应该说,在土地承包、村务管理、征地拆迁、企业改制带来的热点纠纷上,人民调解的方式具备贴近群众的特点和优势,法院在审理这些纠纷的时候,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充分合作,取得了很好的效果,维护了社会稳定。

  张昊:今年10月9日,北京第一中级人民院开庭审理梁宏彬等四人被控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因为此案是公安部督办的网上贩黄第一案,所以特别引人关注,

  张昊:全国开始打击淫秽网站的专项行动7月16日就开始了,截至11月9日,全国公安破案244起,公安部挂牌督办的40起重特大案件已全部告破。在已被追究刑事的被告人中,19人一审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王宁:利用互联网络或者是声讯台传播淫秽信息,您认为最大的危害是什么?叶林教授?

  叶林:互联网传播面广,接触人群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信息传播控制比较困难。这种利用高科技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在查处的时候难度也比较大。而一些青少年如果接触到了黄色、淫秽信息,极有可能因为自制力差而走上邪路。

  张昊:今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了一个司法解释,对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的行为进行了规定。

  叶林:是的,这个司法解释规定,对淫秽网站及声讯台犯罪涉及未成年人的还要“从重处罚”。这说明青少年是这类犯罪的主要侵害对象。

  王宁:编辑告诉我,在梳理资料的过程中,还发现今年被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中,“小吏大贪”成了新问题,比如原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那个财务人员卞中,贪污1200万,挪用了两个多亿。还有被终审判处死刑的宋丈艾,贪污挪用公款近亿元。他们不过是科级以下的普通干部,可以说是最低层的国家公职人员,却给国家造成了极为重大的损失。

  叶林:因为一些这样的案件发生在金融领域,所以我一直也比较关注。其实这类案件的发生,既有作案者主观上的故意,也有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有些工作措施不到位,管理机制不畅通等问题。一些单位不认真执行财经法规,违章操作,检查走过场,或者私设小金库等,都给普通工作人员贪污、挪用制造了条件。

  张昊:所以制度完善,监督到位,严厉惩处,是预防这类犯罪的关键。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嫌疑人疯狂敛财,为逃避法律制裁逃往国外,更是极大地损害了国家的利益。从1998年到今年的8月,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嫌疑人中已知潜逃境外的271人,涉案金额高达数十亿人民币。经过多方努力,检察机关将71人抓获。今年的主要战果我们给大家说一下。

  王宁:2004年4月16日,从中国外逃至美国的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原行长余振东,在北京首都国际机场,由美国联邦执法机关执法人员移交了给中国警方。

  张昊:2004年5月15日,上海市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经过7年坚持不懈的努力,在柬埔寨将贪污公款潜逃的的原上海市核电办主任杨万忠缉捕归案,18日押解回国。

  王宁:2004年8月,贪污巨额公款,滞留境外不归的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总公司西欧办事处经理朱小功,在公安部的直接指挥和有关部门的配合下,被成功缉获。

  张昊:今年9月12日,首次全国检察机关境外追逃工作会议在广东省中山市召开,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兼反贪总局总局长王振川,要求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增强快速反应和整体作战能力;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推动建立健全防范犯罪嫌疑人外逃和向外转移赃款的长效防控机制;培养专门人才,加快信息化建设,加大追逃力度。

  王宁:加大力度追捕外逃贪官是顺应人民群众呼声、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

  叶林:贪官潜逃境外多是长期经营、早有预谋,有的在作案时就有潜逃的准备,不少在案发前就通过各种途径将巨额不法资金偷偷转移出境,或者通过留学、移民等方式把子女、配偶先行转移出境,自己也提前办好了出国手续。有的还逃到了与我国没有签订引渡、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国家,增加了侦查和缉捕的难度。所以与追逃、追赃相比,预防犯罪嫌疑人携款潜逃更是一项治本之策。

  张昊:2004年8月1日开始打响的全国扫毒行动取得了很大成效。公安部统计,从8月1日到11月22日,全国各地公安机关破获毒品犯罪案件1万零6百多起,缴获各类毒品6.27吨。

  王宁:在这场声势浩大的扫毒行动中,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部门及海关缉私部门也同时进行了联合行动。据不完全统计,缴获毒资人民币7785万元。在扫毒行动中,查获了自越南、尼泊尔、老挝入境的跨国贩毒通道。

  张昊: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禁毒斗争,30%多破获的案件是群众提供的线索。

  姚振怀:打击毒品犯罪,我们国家一直也没有放松过,但是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一些青少年,因为好奇,一旦染上毒品,或者被毒贩子所利用,成了运输毒品的工具,不但是毁了自己的人生,还给家庭带来了沉重的灾难;所以抵制毒品、远离毒品、珍爱生命的宣传时刻都不能放松,要让人们了解毒品的危害,让人们知道涉毒犯罪所受法律制裁的严重性。

  王宁:2004年,人们评选出了最喜欢的十大人民警察,全国十佳法庭的评选也正在进行当中。通过各种评选活动,我们可以感受到,公民、法人对执法者的殷切希望,以及对党和政府依法执政的希望和信心。

  张昊: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必须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不断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这是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是实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

  叶林:依法执政与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之间是辩证统一的:科学执政是基本前提,民主执政是本质所在,依法执政是基本途径。三者相互联系、有机结合,构成了我们党执政方式的基本理论框架。科学执政与民主执政必须通过依法执政的途径来实现。

  姚振怀:我们党在长期的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中形成了自己的一套领导方式,在55年的执政实践中形成了自己的一套执政方式。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党所处的地位和环境、所肩负的历史任务,都发生了新的重大变化。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十六大提出要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明确提出了坚持依法执政、不断提高执政能力的思想。这反映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对党的执政活动的内在要求。

  王宁:2004,我们一同走过。

  张昊:2004,我们与法同行。

  王宁:我们感受到了共和国法制的精神和力量。

  张昊:对于未来我们有更多的期待。

  王宁:“以人为本,依法执政,弘扬宪法精神,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2004全国法制宣传日特别直播‘2004与法同行’”到这里就全部结束了。

  张昊:本次直播撰稿孙莹、张昊;导播董廷燕、王化强;监制李子顺、孙跃年;顾问王明华、王进义。

  王宁:感谢叶林教授和姚振怀助理巡视员的精彩评点,感谢听众朋友的热情参与和收听。来源:中国广播网 责编:徐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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