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成本不可滥摊乱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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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5日04:27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汪朝朝(湖北公务员) 陕西宝鸡市交警部门配备电子警察和流动猫眼,对违章车辆在媒体上公告,只要上了公告的违章车除了交50元罚款外,还要交190元公告费。据《华商报》12月2日报道,交警支
如此看来,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行为必须由被管理的对象埋单了。依此逻辑,党政机关的发文办事及办公设备岂不要由下级接受单位付费?公检法办案的车辆购置款及各项差旅费岂不要受害人埋单?宝鸡交警部门为提高执法和管理效率配置现代化设备无可厚非,但其在给予违章车辆当事人行政处罚的同时还要收取此等公告费,是典型的滥摊乱列行政成本。 我们知道,国家机关及执法机关的行政经费本身来源于纳税人,这就意味着任何社会公民已经为政府及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支付过自己的“份子”;国家机关的一切费用开支应当由各级财政在社会二次分配中实现。在这样的大前提下,说到底列支行政成本的应当为国家财政,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让纳税人再度支付其管理本身所需的成本支出和设备购置,也无权在财政轨道之外自行加大成本和列支成本。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国家机关部门适当改善工作条件,购置一些先进设备,有利于其管理效率的提高,对社会也是有益之举,但是如像宝鸡这样在财力不足、经费紧张的情况下强撑门面,并将形成的设备债务摊派到违规司机身上,就是大错而特错。 从报道中得知,宝鸡交警支队所收取的公告费取得了市物价局的收费许可和价格核准,我们可以将此解读为物价局赋予了其滥摊乱列行政成本的权利。但是,设定的行政许可必须具备法律依据,用裹挟了绝大部分偿还设备费的公告费来核准的收费价格,肯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这样的行政许可违法无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