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工人有了“双保险”(组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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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5日05:53 山西晚报 | ||||||||||||||||
本报讯(记者郝原良)12月2日从省政府传出喜讯:今后,我省煤矿井下职工在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不仅有工伤保险的保障,还可获意外伤害保险补偿,此举为在井下作业的职工上了一道“双保险”。 我省出台《山西省煤矿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制度试行办法》明确规定:省内所有煤矿企业在参加工伤保险的基础上必须为煤矿井下职工办理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每年交纳一次保险费。 意外伤害保险的交费标准按不同类型煤矿企业的安全状况区分,井下职工交费金额暂定为:国有重点煤矿120元/人/年;地方国有煤矿180元/人/年;乡镇及其他类型煤矿240元/人/年。集体登记人员交费标准分别按上述标准的50%交纳。交费标准实行1到2年后,按煤矿企业工伤发生率、煤矿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费的使用以及煤矿企业的安全状况,拉开交费档次,实行浮动费额。目前,阳泉市保险代办处已正式挂牌成立,开始实质性操作,地方煤炭企业的井下职工有望在明年年初全部参保。(来源:山西新闻网山西晚报网络编辑:吕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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