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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协炮轰寿险四大“霸王条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5日08:43 东方网-文汇报

      据新华社北京12月4日电中国消费者协会4日联合浙江省消费者协会,公开披露了人寿险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并加以点评,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随心所欲调费率  单方变更不协商

      点评意见:费率问题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之一,对其调整实际上是对合同内容作出了实质变更。合同法规定,非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对于不同险种的保险条款及保险费率,中国保监会有着
严格的管理制度,或审批或备案,保险公司不得私自变更。如经合法程序对费率进行了变更的,保险公司应与原投保人协商一致,无权强迫原投保人接受变更后的保险费率。

      理赔扣除互助款  只讲利益无信誉

      点评意见: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和参加工会互助,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二者没有必然联系。投保人在这两个法律关系中,分别履行了义务,就应当享有相应的权利。投保人从互助补贴中受益不能作为保险公司减免自己责任的理由。但根据有的条款,参加了社会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虽然交纳了同样的保险费,却只能报销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通过此类条款的设置减轻了其保险责任,而并未就适用此类条款的消费者的保费采取相应调整,既不公平也不合理,违反了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

      住院天数须同意  住院津贴难求偿

      点评意见:被保险人因病住院,住院天数应由医生诊断后决定,保险公司只能对此进行“核实”,核实后属于保险责任的必须依法赔付。但在条款中,必须经保险人“同意”,才对被保险人超过一定住院天数的部分给付住院医疗津贴。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按照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是保险人的法定义务,凡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都应据实给付住院医疗津贴。除非确有证据证明住院天数超出被保险人医治疾病的实际需要,否则,保险人不能以单方制订的格式条款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

      理赔须知事后给  自我免责无效力

      点评意见:保户理赔须知、保险公司理赔规定等文件和规定大多涉及保险人的责任免除,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受益人的经济利益直接相关,是出险后理赔的重要依据,在签订保险合同前,保险人必须提供并作明确说明。

      如果保险公司事前未提供此类文件,或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则有关保险公司责任免除的条款对消费者不产生约束力。保险公司在合同之外,强迫消费者接受事先不知道的规定,并据此减免自己的保险责任,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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