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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险不平等格式条款点评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5日09:27 江南晚报

  问题一随心所欲调费率,单方变更不协商条款:《××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七条:“保险费率调整本公司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之权利……本公司进行保险费率调整后,投保人须按调整后的保险费率缴纳保险费。”点评意见: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非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要修改费率必须征得对方的同意,保险公司不能独享费率调整权,也无权强迫原投保人接受变更后的保险费率。

  问题二理赔扣除互助款,只讲利益无信誉条款:《个人住院医疗综合保险附加特约条款》第七条:“若因意外伤害或疾病所致住院费、住院手术费和医院杂项费可依法律及政府之规定而有所补偿,或从其他福利计划或医疗保险计划(包括社会医疗保险中从个人医疗账户中扣减部分)取得部分或全部补偿,保险人仅负责补偿剩余部分,并以保险金额为限。”点评意见:投保人从互助补贴中受益不能作为保险公司减免自己责任的理由。如果适用补偿原则只给部分报销,必须在订立合同时明确告知消费者,由其自愿选择是否投保。

  问题三文字、口头双限制,住院津贴难求偿条款:××保险公司《住院××保险条款》第八条:“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天数须超过十五天者,须事先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保险人同意后,保险人方对超过十五天的住院天数部分给付住院医疗津贴,否则,保险人对每次住院的住院医疗津贴给付以十五天为限。”点评意见:被保险人因病住院,住院天数应由医生诊断后决定,保险公司只能对此进行“核实”,核实后属于保险责任的必须依法赔付。但这种进行核实的“义务”却被保险公司擅自改变为自己的一种“权利”,并由此获得了对承担保险责任住院期限的单方决定权。

  问题四理赔须知事后给,自我免责无效力现象:一些消费者反映,有的保险公司在签订保单时,只提供保险单,对于《保户理赔须知》、公司理赔规定等在出险后才出示给消费者,并以此为依据少报医疗费。

  点评意见:《保户理赔须知》、保险公司理赔规定等,是出险后理赔的重要依据,在签订保险合同前,保险人必须提供并作明确说明。如事先未进行明确说明,根据保险法规定,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的条款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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