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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公证最近又悄然兴起:“骂人短信”公证引发法律疑问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5日10:21 生活报

  丈夫要离婚,气愤的妻子通过发短信的方式辱骂丈夫;两个做生意的人,一方因为对方生意比自己好,心生怨恨,给对方发威胁和辱骂短信。近日,两位挨骂者都到哈市公证处办理了“骂人短信”公证业务,以备日后诉讼之用。据了解,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继婚前财产、电话录音、网页资料证据保全等新形式的公证后,最近,又悄然兴起了短信公证。从去年到现在,哈市的公证机关共办理了十余起短信公证。然而,对于短信公证能否作为法庭证据问题,法律界一直存在争议———

  两起“骂人短信”公证

  今年10月末,哈市道里区居民周先生来到哈市公证处,要求做短信公证业务,秘书科的洪庆秀科长接待了他。据周先生介绍,他和妻子一直感情不好,双方由最初的吵架发展到互相厮打,从今年初开始,他一直不回家居住,准备和妻子离婚,但妻子不同意。没想到,妻子从5月份开始,不断地往他的手机里发一些辱骂的短信。

  周先生说,一开始他没怎么在意,都是看完以后就删除,“没想到,这种短信却始终不断,几乎每天都能收到,而且言辞越来越激烈和难听,我实在受不了了,我认为,她侵犯了我的人格,我到公证处公证,就是想日后留一个证据,如果事态还这样发展下去,我准备通过法律讨个说法。”

  11月中旬,在哈市南岗区某地段开饭店的李先生,由于经营得法,再加上饭菜做得非常有味道,所以店里经常人满为患。相比之下,他饭店附近的其他饭店显得冷冷清清。“从今年8月份开始,我的手机里经常接到一些带有威胁性语言的辱骂短信,夹杂着粗俗不堪的脏话,让我凡事不要整的太过,否则让我们一家人骨肉分离等等。”李先生说:“经我调查手机号码,发此类短信的就是附近一家饭店的老板。虽然目前我们一家人的人身安全没有受到实质性危害,但这种短信却干扰了我们家的正常生活,我们整天生活在担惊受怕之中,尤其是我的妻子,一想起这些短信,连干活都没有精神了。”为了留下这个证据,李先生到哈市公证处做了短信公证业务。

  “骂人短信”遭遇者多多

  2日,记者来到哈市公证处,据近日办理两起“骂人短信”公证的洪庆秀科长介绍,他对周先生和李先生带来的手机、购买凭证、身份证等手续进行审验之后,先后为他们办理了证据保全业务。

  洪科长说,像取得网络公证证据保全一样,他将手机里的内容转到电脑上打印下来,并用录像和照相手段保留了这些文字,形成固定证据。记者在公证书上看到,周先生作证据保全的证据为:“你这个忘恩负义的家伙,你要和我离婚,你不得好死”、“你和别人结婚,让你生的孩子没屁眼”……还有更“脏”的字眼,令人不堪入目。洪科长说,周先生和李先生在作公证的时候表示,如果事情发展到一定地步,他们一定会使用诉讼权利。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哈市有不少居民都遭遇过“骂人短信”的骚扰。今年30多岁、在哈市市政府所属某局工作的张女士,在去年11月至12月很短的时间里,接二连三地受到骂人短信的狂轰滥炸,收到骂人短信达十余条。无端地辱骂,恶毒地攻击,让张女士又疑惑又苦恼:到底是谁在捣鬼?为了查个水落石出,她一边向公安机关报案,一边来到公证处做了手机短信内容证据保全。

  在某大学工作的孙女士,因为在工作中和一名女同事多次发生争执,有一天晚上,突然接到对方发来的“骂人短信”,气愤的孙女士第二天就到单位向领导做了汇报,领导当即批评了那名女同事。

  采访中,一位市民向记者坦言,原来可以通过传呼留言,可传呼留言只能留好的语言,如果想骂人,诋毁对方,传呼台的小姐根本不给发,可是现在短信铺天盖地,又没有一个相关部门对短信业务进行监督,短信成为骂人的平台不足为怪。从黄色短信到骂人短信,这位市民断言,今后因为短信遭遇的官司可能不在少数。

  公证处:只对存在事实进行公证

  2日,哈市公证处主任邓贵藏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当事人要求对“骂人短信”的真实性、客观性进行公证,是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的体现。不过,必须提醒市民:公证机构只对短信证据的存在事实进行公证,对证据所涉及的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不予审查,对有关证据的定性也不予审查。比如,前一段时间哈市市民刘小姐来到公证处,说她的丈夫有外遇了,因为她收到了那名女子的短信,公证人员看到短信的内容为:“你还赖着你的丈夫干什么,他已经对你没有感情了,现在和我如胶似漆,你趁早滚蛋吧。”

  邓主任说,类似这种情况,公证机构只是证明刘小姐当时所持的手机收到这种内容的短信,并不能给她的丈夫有婚外情定性。因为,日常生活中通过互相发送短信取乐、开玩笑的现象比比皆是。

  另外,并非经过公证的短信就能作为证据使用。短信是网络技术的产物,是对某种行为痕迹的记录,它可以修改、编辑。人为地操作,既可以改变短信的内容,也可能使短信内容灭失或损毁。

  短信能否真正成为证据被法院采信,还要看法庭质证。但是,只要事前进行短信内容公证,即使手机里的短信消失了,当事人在进行诉讼时,还可以把短信公证文书作为证据提出来。从这点上看,短信公证,在证据保全方面的作用尤其突出。

  “骂人短信”公证

  法律效力有争议

  一方面,人们在受到诸如“黄色短信”“骂人短信”侵害的时候,为了保留证据,到公证处做证据保全;而另一方面,公证机构只对短信证据的存在事实进行公证。那么,公证短信在官司中能起多大的作用?

  2日,针对有关问题,记者采访了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唐永春。他说,对短信证据的采信应当慎之又慎,因为它比较容易造假。在司法实践中,对电话录音作为证据的,应同时具备来源合法、有相关旁证和没有疑点三个要件,而实际上,更改电话录音的难度远远高于编辑手机短信。如果短信只是孤证的话,一般不予采信。

  而黑龙江省民强律师事务所主任段接伟3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则认为,大家一般认为白纸黑字的借条是铁证,但对待储存在手机里短信的证据效力就不那么理直气壮。信息的存在与取得方式的飞跃,使证据学研究乃至证据立法面临诸多考验。今天,我们在讨论手机短信,明天,随着科学技术的蓬勃发展和人们生活的日新月异,谁知道会出现哪种新证据。但是,不管是出现什么新证据,只要其符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原则,就应该作为定案的依据。

  相关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

  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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