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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婚者频遇财产纠纷难题 专家称无法定关系诉讼维权很吃亏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5日10:32 黑龙江日报

  试婚期间频起财产纠纷

  近日,记者走访了哈市一些法院及妇联等权益部门,发现当“准婚姻”状态一旦结束时,引发的纠纷特别多,而且由于现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通常只用来调整婚姻关系,因此当试婚结束,两个人最终分手时,试婚期间的财产常常会惹出诸多纠纷。以下几个案例颇有代表性,可以管窥一二:案例一:试婚买房财产难认定

  哈市南岗区今年64岁的汪先生和52岁张老太太同居6年后,才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今年初,两人因感情不和,闹着要离婚。然而试婚期间,汪先生购置的房子成为双方财产纠纷的焦点。

  同居期间,汪先生所在的单位集资购房,汪先生就用自己的存款购买了一处房屋。但在双方登记结婚以后,房屋的产权证才办理下来,产权人为汪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对此没有其他任何约定。现在两人感情破裂,女方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分割这处房产。因为对这种同居期间购置而婚后正式取得所有权的财产应当如何认定,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两个人离婚的财产纠纷至今争论不休。案例二:同居期间中奖财产分配成难题

  杨某和关某是大学的同学,大学毕业后,两人一同留在哈尔滨工作。因为两个人家都在外地,买不起房子,两个人就约定先租房子同居,等条件好一些再买房子结婚。就这样两人过起了日子,一晃过了三年,是否办结婚手续似乎越来越不重要了。可让人想不到的是,关某的一次意外中奖,使结婚证的价值凸现出来。

  今年7月,一直喜欢购买彩票的关某终于中了二等奖,奖金30万元。中奖后,关某并没有将中奖的事告诉给杨某,而是一个人取回了奖金,并随后向杨某提出了分手。备感意外的杨某后来才从关某的朋友那里知道了事情的缘由。随后,杨某一纸诉状起诉到法院,认为同居时,两个人的钱都是放在一起花的,关某所中的大奖,自己也是出资人,应属于共同财产,自己也有份。可关某则坚持,购买彩票是自己出的钱,与杨某没关系,两个人不属于夫妻关系,杨某无权分割中奖财产。此案仍在审理中。

  案例三:试婚结束维护财产遇麻烦

  道外区的于某和田某试婚两年多了,两个人的收入放在一起用,并置办了彩电、冰箱等家电,两个人你恩我爱,过得很融洽。孰料天有不测风云,男方田某在一次车祸中丧生。丧事刚料理完,房间里的家用电器就被田某的兄弟搬走了。于某据理力争,“我也有继承权”。却遭到田家兄弟的一顿奚落:“你算什么东西?好意思平分财产,你说你们是夫妻,结婚证在哪里?拿出来看看。”对此于女士无话可说,因为他们确实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果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试婚维权成难点

  11月26日,记者来到省妇联权益部,正巧遇到了请求法律援助的张女士。

  37岁的张女士向记者哭诉了自己的婚姻经历:张女士是阿城人,曾有一次短暂的婚史,后来到哈打工与郭先生相识。郭先生是一名下岗职工,当时靠在某服装城打零工维持生计,郭先生人很老实,前妻嫌他不会挣钱与他离了婚。两个同病相怜的人,相恋后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是选择了试婚。试婚期间,张女士拿出多年的积蓄3万元钱购买了一个摊床,因为自己是外地人,张女士在注册登记时写的是郭先生的名字。今年初,郭先生在一次车祸中不幸身亡,随后郭的兄弟找到张女士,称摊床是郭先生留下的,随后就将张女士赶走。张女士虽然起诉到法院,但她的请求因为证据不足被驳回,绝望之中,她请求妇联帮忙。

  黑龙江省妇联指定援助律师李亚兰告诉记者,张女士的官司很难打,1994年2月1日以后,最高人民法院取消了事实婚姻的说法,这样,未经婚姻登记的男女,即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也只能按非法同居处理。而同居期间的财产,只能是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摊床属于不动产,原则上注册登记是谁的名字就归谁所有,而张女士又拿不出充分的证据,证明摊床是自己出钱购买的,所以,想要维权谈何容易。李律师坦言,在维权案件中,有张女士这样经历的人大有人在,这样的经济纠纷常以女性的自认倒霉而告终。“临时家庭”一旦瓦解,法律无法保护无视法律的人,而妇女的权益更难在这里得到维护。

  1日,哈市妇联权益部负责人何淑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近年的投诉案件中,因此类试婚使女性吃亏的案件不少,2003年哈市涉及财产、孩子、家庭暴力等纠纷信访案件共有499件,投诉者以未婚同居者居多,即所谓的各种“试婚”一族,这类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同居期间一旦发生财产纠纷,由于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的保护,很多情况下,她们明知道女方是受害者,但也爱莫能助,很多相关的女性无法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法官判案有难度

  非法同居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对这方面的规范很少,法官在办案时,也感到相当棘手。

  哈市南岗区法院哈西法庭的吕淑琴法官在民事审判庭工作已有二十多年的时间了,谈起试婚男女产生纠纷闹到法院的事情,吕法官十分感慨。她告诉记者,在办案中,哪怕男女符合婚姻的实质要件,只要没办理相应的手续,就属于非法同居,“结婚”当事人基于婚姻关系的既有利益和可期待的利益都得不到了。因为一旦“离婚”,不会按离婚处理,只能按解除非法同居处理,判决结果是大不一样的。在财产分割上,离婚就要按夫妻共有财产来分割财产,而非法同居就不享有夫妻财产分割的权利,一方死亡另一方不能以配偶身份继承财产。此外,法律所规定对弱者的照顾和补偿也无从谈起。

  她举例说,比如,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在男方起诉解除同居关系时女方已怀孕,法院就必须解除这种关系,因为双方是非法同居关系,其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再比如,《婚姻法》第46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而对于准婚姻关系的非法同居者而言,即使对方存在着上述过错,当事人无权获得这些损害赔偿。吕法官坦言,在解除同居关系上,对弱者的权利保护十分有限。

  而记者从哈市一些法院了解到,审理“解除同居关系”案每年都在增长。有的是为了共同购置财产的分配,有的则是为同居期间所生子女的抚养权。而且因为“解除同居关系”所涉及到的纠纷内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法官在办案时大多只能参照《民法》法条判决,因此,对法院判决结果不满、提出上诉请求的当事人特别多,无形中,给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了相当大的压力。

  专家分析:财产先约定避免起纠纷

  一位法官告诉记者,当试婚分手产生财产纠纷时,一些人想通过打官司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其实这很难。因为,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来调整这种特有的非婚姻状态,法官只能参照《民法》和《婚姻法》的相关条款去解决问题,而且能够用《婚姻法》来解决纠纷的,仅限于那些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能够被确定形成了事实婚姻的纠纷,大部分的试婚只能通过《民法》来调整,用《民法》的法条解决准婚姻的纠纷,其难度可想而知了。

  李亚兰律师告诉记者,在非婚姻状态下,同居者分割财产时,解决纠纷的最好办法,就是避免出现纠纷。如果在同居开始时,双方就对财产的所有权进行约定,很多日后的纠纷就可以避免。虽说在两人感情好时,这么做似乎有点难以启齿,但是与可能会因为权益不清而导致的尴尬和伤害相比较,两个人理智地进行约定还是值得的。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一位教授认为,其实试婚关系并不比婚姻关系简单,而且一旦发生财产纠纷,处理起来比解除婚姻关系更加棘手。长期生活在一起,男女之间不可避免地产生感情和财产的纠葛。而分手后,这些纠葛就会发展成争端。

  省婚姻家庭研究所研究员张一兵告诉记者,未婚同居的现象现在比较普遍,这是一种不严谨、不负责任的生活方式,一旦有一方起诉,同居关系必然解除,这将会影响社会的正常秩序。无论从传统道德,还是从现行《婚姻法》来看,未婚同居始终是一种不被认可的生活方式,它不仅有悖于中国传统的道德观念,也与现行的婚姻法规相抵触,男女双方还应慎重地对待试婚问题。(生活报)

  作者:亚布力昨日首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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