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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费、回扣VS导游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5日10:59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窦兆勇

  从12月1日起,又一批事关国计民生的法规和条例生效实施。如不按时发职工工资,用人单位可能被罚双倍赔偿金;给女职工的产假少于90天,用人单位可能被罚5000元……

  其中有一条法规,特别地引起笔者注意。《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如果导
游员和旅游团队的其他服务人员欺骗、误导旅游者消费,或者向旅游者索要小费或者其他财物,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最高可处以3万元罚款。

  旅游行业的某些怪现状,自然可以归咎于某些旅行社的利字当头,无视消费者利益,以及监管部门的管理还没有完全到位。然而,旅游行业的好坏并不能仅仅依靠行政管理,历史多次证明,自由放开的市场有诸多缺陷,但它自身的矫正功能也很强大。

  前一阵,有“谣传”国家旅游局领导送了口风:“导游要小费可以公开化。”顿时掀起轩然大波。游客和导游双方都各说各的理。游客们的愤怒,其实不完全是针对导游的“自愿小费”,而是对长期以来“旅行团变成购物团”现象的不满。导游们的委屈,也不无道理:他们的各种收费,并不是全盘流入自家腰包。在媒体的报道中,一个自称当过导游的小伙子就说,他们的惟一经济来源,就来自于各种购物中的回扣。

  这才是所有症结的关键:长期以来,导游职业处于某种混沌状态。据媒体调查,很多导游人员都是无薪水、无固定工作单位、无保险的“三无人员”,其收入完全依赖于小费和购物提成,他们因此很容易变成一个“推销员”。对游客来说,小费可以给一些,但他们更大的损失在于“回扣”、在于五花八门的旅游业欺诈行为。打击小费,不惜动用罚款3万元的重拳,看上去大快人心,却有点拳头打在棉花上——不得其力。

  制度的主要作用是通过内部和外部两种强制力来约束人的行为,建立一个人们相互作用的稳定的结构,防止交易中的机会主义行为,帮助交易主体形成稳定的预期,从而减少交易费用。旅游行业的“回扣”问题也好,“小费”问题也好,需要更多的是一种制度的矫正之手。仅仅依靠“索要小费重罚3万元”的行政法规,显然是不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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